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012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5   6  下页 >>(共 7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时题意上,只得自己判断了.点到就好.争点点出即可.至于实际判决,则具体考量更多.
释630,那一段文字,是在说推一下被害人或第三人,而跑出去,第三人或被害人还可以再追的情形.或仅拿美工刀晃一下,行为人就跑了,被害人或第三人追了上去.因为追上去的风险不大.
至于开枪了,那追去上的风险就大了.生命危险比释630那一般文字的多了.所以我的判断是准强盗.
不同说,也无妨.看说理了.
.........
这一题你原本的全部拟答写法为何?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11:15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柏桧:
如果题意是要靠个别判断的话,那么就会违反刑法禁止适用类推,法理原则,很有可能又会判出像"摸胸三秒钟"~~"说不太小声"的案例,将会使人对于法律的安定性更难以信赖~~~何况"强暴胁迫"是属举动犯,怎么可能须视其结果有无"难以抗拒之程度"呢??

所以释630的解释"难以抗拒的程度",真的只适用在"推一下被害人或第三人,而跑出去,第三人或被害人还可以再追的情形.或仅拿美工刀晃一下,行为人就跑了,被害人或第三人追了上去"的情况下吗????(如果今天甲是丢小刀,结果未射中乙~~~那么是"虚张声势"~~还是"未达难以抗拒之程度")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9-12-29 13:54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也因为如此,本人认为====>释630本身相当有问题,其强暴胁迫必须达到"难以抗拒之程度",之前我在其他论坛上有看到其他人提出一个问题:"难以抗拒之程度"在哪里???=====>这是我觉得蛮有问题之地方,欢迎大家来讨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9-12-29 14:03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顺带一提:试问释字630的"难以抗拒之程度"是否是比照刑法328条强盗罪之"致使不能抗拒"呢???
如果认同的话,请参考此提:
甲将枪抵住乙的背后,并说{快把钱交出来,否则我就开枪},乙亦照甲之指示,将钱交付给甲,试问甲之刑责

甲于乙的饮料下迷药,致使已昏迷,甲趁机取其财物,试问甲之刑责??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9-12-29 14:11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要问这一些关于强制程度的争点,也可以将221的违反意愿,说一下那个强度为何?
准强盗,释630给加了强制程度+原条文的行为方式,但不是强制罪的那几个全部.
........
原题,你的全部拟答为何?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15:17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的拟答为:罪名是强盗致死罪
理由:我不去用释字630来解释"有无达到难以抗拒之程度"(否则就是"适用法理"),接下来就会碰到330条与328条第二项的问题
      基于{一事不二罚原则及罪刑法定},只能成立328条第二项"过失致死{不是杀人}罪",并与187条数罪并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9-12-29 16:19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直改不过来那种过失杀人(过失致死)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17:51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刑法的强暴胁迫,如果一定要达到释字630的难以抗拒的程度,那就跟摸胸三秒钟,未达满足自己欲望~~~说不太小声,所以未达违反其意愿之程度一样~~~可笑

既然如此,329条的强暴胁迫,一要达到"难以抗拒之程度"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9-12-29 18:01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准强盗行为中,过失杀了人.329+271III数罪并罚
2准强盗行为中,过失杀了人.328III强盗致死罪
...........
以上何者正确?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18:02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准强盗行为中,过失杀了人.329+271III数罪并罚====>准强盗行为中,过失致人于死.329+276I 数罪并罚
2准强盗行为中,过失杀了人.328III强盗致死罪======>准强盗行为中,过失致人于死.328II 强盗致死罪

答案是(2)
理由:准强盗罪只是"以强盗论",法定本刑及行为构成要件,还是必须该当于328强盗罪之罪名及刑罚~~~329只是将行为拟制为强盗,本身并无法效果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21:33 |

<< 上页  1   2   3   4   5   6  下页 >>(共 7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8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