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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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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到乙旅店用餐,车停在店停车场被偷,可否向乙要求赔偿?
2甲到乙旅店用餐,由服务生停车,却违规停在路边,被吊走,甲可否向乙要求赔偿?
民法606: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为目的之场所主人,对于客人所携带物品之毁损、丧失,应负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质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侣、随从或来宾之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依民606之规定,旅店除因不可抗力或客人自己之故意或过失所致者,应负「事变责任」,即使旅店在停车场有张贴「车辆请自行保管,若有遗失,恕不负责」之定型化契约,亦无法卸责!
依题意1「甲到乙旅店用餐,车停在店停车场被偷」,除非客人甲将车钥匙放于车上等其他故意或过失,旅店都应对车辆被偷负损害赔偿责任!
而题意2,更是由服务生停车所致车子被拖吊,旅店雇用人应与受雇人服务生负连带赔偿责任!若是因服务人自己个人行为的过失引起被拖吊,旅店雇用人得向服务生事后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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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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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7 20:25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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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一题在考法感情.大汽车怎会是携带之物?
2同一行为有两个请求权基础:
2.1契约606
2.2侵权行为(故意或过失,或事变责任),相互影向说?所以侵权加重到事变归责?实务只表示放火的减轻.
3.3请求权选择竞合?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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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2-27 21:12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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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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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一题在考法感情.大汽车怎会是携带之物?
→个人认为,依民606:对于客人「所携带物品」之毁损、丧失,应负责!其所携带之物,并非完全一定要带在身上,只要去的地方是符合「为住宿目的之场所主人」,故应扩大解释其法条文义!
所以,以用餐的目来看,似乎无法以「事变责任」来要求店家,而只能以「故意或过失」责任来要求对方;
反之,若以住宿为目的,如汽车旅馆,则符合民606须负「事变责任」!
但若店家是以用餐兼住宅,而客人以住宅为目的,则应可适用民606之规定!
2若以意题仅「用餐」为目的,则不适用民606条之规定,仅须负「抽象轻过失之责任」,但旅店有举证免责之权利!
若以「住宿」为目的,同一行为有两个请求权基础,即符合「请求权之竞合」择一请求!故当事人应会要求旅店负「事变责任」!
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所拟定的相关停车场之规定:停车场内各项停车设施,停车场经营业者应善尽管理维护之责,车辆使用者及其相关人员因本契约使用停车场设施,而发生意外事故或遭毁损时,停车场经营业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停车场经营业者对于设置或保管并无欠缺,或损害非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184(独立侵权行为之责任)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通常「赔偿请求责任」,可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无过失责任(内含普通事变责任、不可抗力责任),五种等级细分!
其中:具体轻过失,指应尽自己注意之责任;抽象轻过失,表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任!
所以,当停车场之定型化契约未明文规定(即使明文规定但有损债务人之权利,亦可能判定无效),而民法亦无明文规定责任之归属,则法官应可依当事人之目的来判定「旅店应负善良管理人之义务,而负有抽象轻过失之责任」,当然,旅店则可举证,即使完全尽责亦无法避免被偷,则属例外不适用!
若是属于题意2之情形,则符合民188条之雇用人须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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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12-28 10:29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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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的归责事由,只到抽像轻过失.但没有无过失责任(含通常事变或不可抗力).
2,但606则有通常事变责任.(契约)
则1受到2影向?店员有过失成立184I,但店主只有606,怎会要188呢?(甲说)
或店员有过失成立184I,但店主则有普通事变,也有184I(调整了),所以两人就185了(乙说)
(1)甲说正确
(2)乙说正确
(3)两说都正确
(4)两说都不正确,店主只有606(契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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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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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2-28 10:42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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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1受到2影向?店员有过失成立184I,但店主只有606,怎会要188呢?(甲说)
或店员有过失成立184I,但店主则有普通事变,也有184I(调整了),所以两人就185了(乙说)
(1)甲说正确
(2)乙说正确
(3)两说都正确
(4)两说都不正确,店主只有606(契约责任)
以上的论述,己牵涉到「请求权竞合」或「法条竞合」之问题,其大约是律师或司法官的等级,以在下的实力,是难以回答的!
就阅读网路的资讯来看,请求权竞合分为「自由竞合」与「相互影响」二种!
自由竞合,是指当一行为造成数种请求权时,只能择一请求权行使!(这是通常国考的程度)
相互影响之竞合,是指一行为形成数种 请求权,而其中一种请求权因「目的性」之构成要件,而影响其他请求权的成立(这是「柏桧」所询问的程度)
所以,结论,是否有更高的水准的水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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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09-12-28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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