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看法(其實只是來湊熱鬧):
由於185之3危險駕駛交通工具罪無原因自由行為適用,又只罰故意犯,
若與殺人罪為一行為同時成立,則競合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罪(殺人罪)處斷,
所以我是僅以論殺人罪於責任能力判斷上,有無原因自由行為來阻卻刑法第19條1、2項適用。
甲(完全責任能力人)以下行為(殺人罪)是否有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之適用:
1.甲想殺乙,借酒壯膽,於半醉之下,開車故意撞死乙。(故意原因自由行為19Ⅲ)
2.甲想殺乙,無意喝醉,於半醉之下,開車故意撞死乙。(19Ⅱ)
3.甲想殺乙,借酒壯膽,於半醉之下,開車不小心撞死乙。(過失原因自由行為19Ⅲ)
4.甲想殺乙,無意喝醉,於半醉之下,開車不小心撞死乙。(19Ⅱ)
5.甲開車去參加聚會,酒後不聽朋友勸阻,執意開車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過失原因自由行為19Ⅲ)
6.甲開車去參加聚會,酒後不聽朋友勸阻,執意開車上路,途中故意下撞死乙。(過失原因自由行為19Ⅲ)
7.甲搭捷運去參加聚會,酒後不聽朋友勸阻,執意借朋友的車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19Ⅰ)
8.甲搭捷運去參加聚會,酒後不聽朋友勸阻,執意借朋友的車回家,途中故意下撞死乙。(19Ⅰ)
1.甲於飲酒時不僅有侵害乙生命法益之故意,且有利用自陷精神障礙下實現此不法構成要件之故意,
嗣後也在精神障礙下「故意」實現此不法構成要件,而屬故意原因自由行為,阻卻刑法第19條1、2項適用。
2.甲於飲酒前對自身會發酒瘋找車撞死人行為的發生既無故意亦不可預見,而無原因自由行為適用,
又依題示於「半醉」之下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有刑法第19條第2項適用。
3.甲於飲酒時不僅有侵害乙生命法益之故意,且有利用自陷精神障礙下實現此不法構成要件之故意,
嗣後也在精神障礙下實現此不法構成要件,而屬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阻卻刑法第19條1、2項適用。
4.甲於飲酒前對自身會發酒瘋找車撞死人行為的發生既無故意亦不可預見,而無原因自由行為適用,
又依題示於「半醉」之下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有刑法第19條第2項適用。
5.甲於飲酒時雖無侵害特定法益之故意,但有預見回家開車時若酩酊致危險駕駛撞死人之可能,
嗣後也在精神障礙下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屬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阻卻刑法第19條1、2項適用。
6.甲於飲酒時雖無侵害特定法益之故意,但有預見回家開車時若酩酊致危險駕駛撞死人之可能,
嗣後也在精神障礙下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屬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阻卻刑法第19條1、2項適用。
7.甲於飲酒前對會發酒瘋執意借車回家行為的發生既無故意亦不可預見,而無原因自由行為適用,
又依題示於沉醉之下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有刑法第19條第1項適用。
8.甲於飲酒前對會發酒瘋執意借車回家行為的發生既無故意亦不可預見,而無原因自由行為適用,
又依題示於沉醉之下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有刑法第19條第1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