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836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ieiu0724 于 2009-11-16 00: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提醒一下   版大的题目有个陷阱
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 皆不是行为时的故意喔
怕有同学没注意到 导致整个解题方向偏了


其用刑法第一条"行为时"之观念去判断.就知道是前故意或是
事后故意是可有可无的单元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00:5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ieiu0724 于 2009-11-16 00: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遗弃罪与肇事逃逸罪应该都具有知与欲   也就是说 是故意的

以开版大的例子 有下列几种情形
1.撞到后被害人马上死   行为人逃跑   <过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罪>

2.撞到后被害人没死   行为人逃跑   <过失伤害+肇事逃逸罪>

3.撞到后被害人陷于无自救力 行为人逃跑后   被害人才死
这比较复杂一点   要套用加重结果犯的概念
原本应该要以肇事逃逸的加重结果犯论处   但是法无明文
所以适用 遗弃罪的加重结果犯   也就是<遗弃因而至人于死>

把关键字记起来 就可以快速判断题目的争点
希望有帮助到同学们


这里可以用到95上2421判决要旨.当185-4与294-2之时应该论以294-2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00:59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酒驾+撞伤....下车(救了不会死)...酒驾+逃跑+不作为杀人
..........
酒驾(继续犯),不因其下车再上车,重算一次,故只有一次
撞伤(状态犯)+毁损(不罚过失犯)和酒架实行行为重叠..(夹结出现)
逃跑,做为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评价上如何?(实行行为重垒)(或是以前的连续犯)(采吸收,只能算不作为杀人)(因为同方向的原因力)(而逃跑的法益?)
.....
所以最后是一行为,因为酒驾(继续犯),而出现过失伤害(毁损,不罚过失犯)+不作为杀人(逃)...
如何评价才不会过重?
数罪并罚,太重
吸收只留不作为杀人,则附送其他,也不好.


不采遗弃致死(因为是加重结果的结果是过失犯)

..............
不过,为避免答非所问,因为只问甲之行为成立刑法184条之5 肇事逃逸罪?
答案:依充足构成要件来判断,及不具阻却事由,当然成立.
其他的乱说.

若是:
酒驾+撞伤....下车(救了还是会死)...酒驾+逃跑+过失致死
结论就不同.但就题问的还是成立逃跑.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07:04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弟有个问题,请大大解惑
为什么肇事后,
1.下车看后,再逃会成立不作为杀人
2.,撞到就逃,就成立遗弃致死
3.如果某甲以伤害故意开车撞乙,后逃会成立什么罪?

以上小弟真的雾刹刹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16 10:01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16 09:52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行为数,在一行为如论判断是:
1主观说:一个犯意,即一个行为
2客观说:看外在的行为(自然行为)
3TB说:用法律构成要件来判断,其行为数
4综合说:
...........
本来是过失伤害,但因为下车(看了)(救而不死)(却不救(主观杀人犯意出现)....发生作为是逃,遗弃,不作为杀人同时出现,结果人死了.因为逃,遗弃和不作为(同时出现),一行为.故只评价不作为杀人(罪质没有规定到死)(一行为想像竞合的结果)(但逃是成立的185-4)(遗弃也成立)
又前行为过失伤害,因为后行为临时犯意升起,算两个行为,则数罪并罚.
但若用实行行为有重叠,夹结出现,(过失伤害,酒驾)与(酒驾,不作为杀人(294I,185-4)),一行为犯数罪,想像竞合.论不作为杀人足以评价.
接下来的就要谈:
1竞合论足以评价:罪与罚吗?

当然294II,可以谈一下是否成立.管见是不成立.按致死是过失行为,查本件下车查看知不救可能或必死,为故意犯,因此不成立294II.但成立294I,但同理和逃(185-4)为同时发生(实行行为重叠),一行为论竞合.
.........
第二百九十四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上,请指正.

不过原PO的问点在185-4是否成立,谈其及争点,答非所问. 表情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1:22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为什么肇事后,
1.下车看后,再逃会成立不作为杀人
2.,撞到就逃,就成立遗弃致死
3.如果某甲以伤害故意开车撞乙,后逃会成立什么罪?
...................
3 伤害故意,人伤没死,成立故意伤害+新行为肇逃(185-4)(主观上,本来就要跑的,一个犯意而已),但行为上却有伤害和逃
采客观说:两个行为,两法益,成立两罪,依50数罪并罚.
采实行行为:重叠或密接,且计划中犯意一个.应一行为论想像竞合.(健康,不跑的义务)
不罚后行为:故意伤害,不跑才怪?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1:3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85-4肇事逃逸.相关判解

87上2395判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后段之遗弃罪,以负有扶助、养育或保护义务
者,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为要件。
所谓「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系指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于
无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险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号判例
所称:「若负有此项义务之人,不尽其义务,而事实上尚有他人为之养育
或保护,对于该无自救力人之生命,并不发生危险者,即难成立该条之罪
」,应以于该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之际,业已另有其他义务人为之扶助、
养育或保护者为限;否则该义务人一旦不履行其义务,对于无自救力人之
生存自有危险,仍无解于该罪责。

98上5583判决: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肇事致人死伤逃逸罪,立法目的在促使驾驶
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以减少死伤,此观其立法理由
所载:「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之死伤,促使驾
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特增设本条,关于肇事致
人死伤而逃逸之处罚规定。」等情自明。是该罪之成立只以行为
人有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之事实为已足,至
行为人对肇事有否过失,本非所问。
--------->附上两篇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1:40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94I:须有故意
185-4:为客观处罚条件(死伤,不必认知,但肇事要认知?)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1:52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6 11: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94I:须有故意
185-4:为客观处罚条件(死伤,不必认知,但肇事要认知?)

嗯...要有认知,否则无具备肇事逃逸的故意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2:2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的,至少要知道出车祸.至于有无死伤,那是客观处罚条件.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2:27 |

<< 上页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8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