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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里为何只看客观上的行为客体.而不探讨行为人主观上的
犯意?
未遂犯说穿了就是客观不足主观犯意:
EX.不等价课体错误.行为失误.因果历程错误.都可以有未遂犯之出现
甚至手段上的不满足都有成立未遂犯的可能(这是80年刑议的疏失)
若以本题市用二阶论来探讨的话:
主观上的故意是建立在具有防卫意思的状态之下.会组却故意而讨论过失
客观上得杀人未遂行为是建立在具有防卫行为但欠缺防卫情状的不法行为
以致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是未遂=过失致死之未遂犯-->法无明文所亦不罚
当然在违法性用二阶论探讨之下也可以探讨.限制责任论.严格责任论.严格
故意论与限缩法律效果之责任论去作审查~~~~~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2 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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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在清醒后,杀了稻草人.
若是重大无知的不能犯来检讨,请问放在那一阶?
..............
若以没有法益受害,则是以前的不能犯观点,请问放在那一阶讨论?
......
但不是睡中杀了稻草人.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2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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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1-12 22: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好意思,竟然吓了你一跳!!!
以杀人未遂来举例,
甲基于杀以的故意,拿刀刺乙,结果乙重伤。
以下简答,
甲基于杀人故意拿刀杀乙,因乙的死亡结果未发生,所以构成要件不该当(这里不就有结果不满足了吗)。
不就是因为构成要件未该当所以接下来才讨论着手的问题吗?
着手若依实务见解:已着手
着手应该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吧?


敬请指教~~~~





唉唉唉 杀人既遂的构成要件当然不该当 但是杀人未遂的构成要件该当阿
因此符合刑法271 第二项的规定不是吗
如果构成要件不该当 就无法符合法条的规定
意思也就是无法以该条文论处
这样懂了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2 23:38 |
kieiu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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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2 23:2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是在清醒后,杀了稻草人.
若是重大无知的不能犯来检讨,请问放在那一阶?
..............
若以没有法益受害,则是以前的不能犯观点,请问放在那一阶讨论?
......
但不是睡中杀了稻草人.












你还是听不懂  
因为不可能有任何人的法益受害
所以 这个案件从头到尾都没有被害人
既然没有被害人   为什么还要执着用刑法的理论去解释呢
你刑法的谦抑性跑到哪去了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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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规定,在可罚理论中
主观说:行为人的恶
杀刀想杀人的犯意和行为都出现,........,请问要不要讨论刑法行为?
刑法的谦抑性,能否介绍一下:
1理论架构
2功能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0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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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eiu0724 于 2009-11-13 00: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还是听不懂  
因为不可能有任何人的法益受害
所以 这个案件从头到尾都没有被害人
既然没有被害人   为什么还要执着用刑法的理论去解释呢
你刑法的谦抑性跑到哪去了呢




这只是学说之别,举个最常见的例子:
甲欲杀死乙,朝躺在床上的乙开枪,惟乙早在一小时前死亡。
此例中,依常见的具体危险说(日通说)及印象理论(德、台通说),甲都是成立杀人未遂罪的。

杀人未遂罪旨在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法益,然例子中被害人乙早已在一小时前死亡,也就是说此「生命法益」根本不存在,为何还是还是要成立杀人未遂呢? 难道主张成立杀人未遂罪的一拖拉酷学者刑法谦抑性都没学好吗?

我曾经也为此例成立杀人未遂而怀疑过(现在也还在怀疑表情),也遇过其他老师认为此例不应该成立杀人未遂,
但我绝对不敢妄下定论言此说是错的。


学q大,还是谦虚点好.......以上是个人乱说的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0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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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未遂理论中
只要构成要件有缺,就算是.客体不在,...但有下手,当然算,只是要找其他理由来说明...,找到错误或不能...


浅见,请指正!

不过,还是想知道一下刑法谦抑性?
谁主张
来自何国
架构
功能
实务看法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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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3 08: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只是学说之别,举个最常见的例子:
甲欲杀死乙,朝躺在床上的乙开枪,惟乙早在一小时前死亡。
此例中,依常见的具体危险说(日通说)及印象理论(德、台通说),甲都是成立杀人未遂罪的。

杀人未遂罪旨在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法益,然例子中被害人乙早已在一小时前死亡,也就是说此「生命法益」根本不存在,为何还是还是要成立杀人未遂呢? 难道主张成立杀人未遂罪的一拖拉酷学者刑法谦抑性都没学好吗?

我曾经也为此例成立杀人未遂而怀疑过(现在也还在怀疑表情),也遇过其他老师认为此例不应该成立杀人未遂,
但我绝对不敢妄下定论言此说是错的。


学q大,还是谦虚点好.......以上是个人乱说的表情




你举的例子是应该成立杀人未遂罪没错阿   因为依一般人看行为人表现出来的恶性
一般人怎会知道乙已经死了呢   而甲又对乙开枪
以一般人的看法 甲正在做出杀人的行为不是吗

而开版大的例子 犯罪现场根本没有被害人
依一般人的通念   行为人只是做出砍掉稻草人头的行为而已

构成要件是从客观的第三人来检验行为人的主观面 而不是行为人自己看自己

这不是很基本的观念吗
如果基础的观念都弄不懂   那真的要谦虚一点
以免误导正在与考试搏斗的考生们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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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3 08: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未遂理论中
只要构成要件有缺,就算是.客体不在,...但有下手,当然算,只是要找其他理由来说明...,找到错误或不能...


浅见,请指正!





举个例子来听听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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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这一题,请你拟答一下:
如何?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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