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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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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律1,個人看法,似在問原因自由行為..,
之前有喝酒的同居人(男)一腳之下,見幼丙滿臉是血,而自睡.
依金政大的審查程序,
1一腳傷丙(不小心),過失傷害,(危險前行為)
2見幼丙..,自睡,丙死.(有認知,故有意識)
1+2,可能有不作為犯.(就丙死)(爭點:傷害罪之後有無救助義務?)(中止犯,或刑法加重?)
共同生活,也是義務.用此,則一定要救丙.

而之前的喝酒行為(是否為原因自由行為?)
題旨未明是否有認知後來傷丙的用意,故難以用原因自由行為.
(僅以動機尚不足,證明喝酒時有故意犯後來下手之事)

故,僅用一般審查即可以.
而甲涉犯過失傷害致死罪或故意不作為殺人罪.法條競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4 13:22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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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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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犯過失傷害致死罪表情

刑法最近有修嗎?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4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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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正.過失傷害致死,沒有這個規定.所以不罰此行為.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4 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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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看錯.甲的行為是有意的.是故意傷害.....
過失傷害有罰,傷害致死有罰.為何過失傷害致死,沒有規定?
加重結果犯的問題.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4 22:2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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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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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的成立要件為故意+過失
所以基本罪一定要故意,不會是過失的,而加重之罪是過失
蓋只有傷害致死罪而無過失傷害致死罪
過失傷害致死罪可能有四種類型
一.276
二.185~4
三.294
四.271+15
以上四種純是個人亂寫的.看看就好表情
所以你記得也好.最好你忘掉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4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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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以過失傷害致死,算276(過失致死),如何審查?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5 12:4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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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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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甲開車撞到乙,致乙流血不止,甲送乙去醫院
惟乙終究不治而死,
請問甲是什麼罪表情 ,
其實我根本不知有過失傷害致死這種罪表情
如果是因過失傷害而致人於死,僅需看是否有因果關係
其實你不用對我的回應太在意
因為我回應他人的文章,是按照自己刑法的概念去回應的
並未參考書籍,所以不一定是對的表情
所以有時大大所回應的文章的我也是看不太懂表情
重點是我已有三.四年沒有看書了,表情
所以您對我的回應,你記得也好,最好你忘掉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5 1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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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客氣!大家討論而已.有討論有動腦去想或查書.
題旨:過失撞人傷而致死,有送醫.
過失傷害成立(因果原因行為撞傷)
過失殺人也成立.因為一行為(同一個因果原因關係:撞傷),僅論過失殺人即足.送醫則無肇逃,也有中止犯討論?
因為沒有過失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犯,只好分開來檢討,再競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5 16:43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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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能會比較贊成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
或直接論以"過失致死罪"

以上沒有任何依據哦!小心中計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5 16:5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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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行為人犯
1.284過失致傷
2.294-II遺棄致死
3.185-4肇事逃逸
-->294-II遺棄之死與185-4之競合-論294-II.原因95上2421
結論:284與294-II是另別起意數罪論科(刑法50)


前面小的見解是(原因自由行為與不作為):
行為人是過失型的原因自由行為原因
1.行為人平常對丙不爽有一段時間了.認為甲於罪態下會毆丙.因該為能預見
2.甲不是故意借酒增加爆發力
3.甲是為故意毆丙
由此可知雖甲為故意歐丙但不是借酒力.且在完全責任狀態之下又能預見
應為過失傷害罪
但是針對不作為之部分因該為自罪行為.為何這樣說?
1.通常在正常情形之下.過失的部分是危險前行為.而後伴隨之不作為
必為另別起意之:反之不是另別起意乃故意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
實現之.主觀上是有預見的故意行為.應為作為犯而飛不作為犯
2.是故.甲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而於完成過失傷害後.另別起意之階段
可能已經同於自罪行為.於罪態之下才開始:決意~>記遂."可能"出現法
未明文之自罪行為不罰或是無預見可能性而不罰的情形.........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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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5 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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