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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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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證人地位又棄之,才會有殺人罪出現吧?

既無294,沒有殺人的故意,怎麼衍生271?

願聽解說! 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8-17 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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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09-08-17 15:5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有保證人地位又棄之,才會有殺人罪出現吧?

既無294,沒有殺人的故意,怎麼衍生271?

願聽解說!

對阿.
所以這提在討論監督者保證人為之危險前行為如法生在此類具阻卻違法是由之
不法構成要件適不適用不作為犯之監督者保證人之地位.所以本題應該至少有肯
否定2說(自己選吧)

補充說明:294遺棄罪或同法第二項遺棄致死罪與271條不作為犯同時出現時以
實務見解論以271條之不作為犯.而上述294遺棄罪或同法第二項遺棄致死罪無
須在論

下面是引用 goldenaina 於 2009-08-17 15:3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這題李東茂的書和補習班張捷老師都有猜到,但張捷老師說一定要寫(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事這樣嗎?

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這是原名.如有
故意(或過失)作為(或不作為)既遂犯(或未遂.預備.應謀)
可以自己搭配

又出現行為人成立不作為犯且非純正不作為之下.大多會直接寫不作為犯
EX:271條之不作為犯.277條之不作為犯理由在純正不作為僅為少數條文
中出現EX302第二項與不遵令解散罪.所以已出現此種罪名以外之罪.大多
原本是作為犯然因不作為成立之犯罪.所以是不純正不作為.而大多會直接寫
成像271條之不作為犯.277條之不作為犯等寫法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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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8-17 17:43 |
c89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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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危險前行為係建立在[合法]的正當防衛行為之上,則若舉車禍為另例可顯其矛盾之處,駕駛車輛又何嘗不是合法的行為。
管見亦有詭辯之說,開車上路難保不會撞上人或動物,所以車輛也是一種[危險源]。汽車駕駛人對所駕駛的汽車負有危險源之監督義務。
=====================
甲對於乙失血過多而死的結果系可預見,於持刀反抗乙時亦應有可能殺死乙的認知,故甲成立所謂殺人的[事後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惟參考書上並未見國內外有承認事後故意說者。
參:高點-金律師-刑總經典題型

預見持刀反抗可能致相對人於死,成立防衛過當?甲持棍打乙,乙卻持電擊棒反擊,明顯是防衛過當,那此例刀子對雙拳又作何解?
*****************************************
討論歸討論,考試時還是要規規矩矩的寫。


[ 此文章被c8902058在2009-08-18 00:1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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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8-17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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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恩~~~我是這樣分的
把危險前行為分為不法與合法2種
如本題:
正當防衛之行為->侵害他人之法益->有阻卻違法事由->以客觀風險理論->法所容許之風險
->合法之危險前行為
或開車:
開車之行為乃法所容許之->但撞上路人之後成不法之風險並實現之->出現不法之危險前行為
->所以負監督者保證
差異出現在行為人出現侵害他人法益之風險是否違法所容許之表情
而對[事後故意]亦有耳聞(在書上出現表情 ).然有不承認之現象乃因為這是數行為
就以開車不慎撞傷人逕而逃逸:
1.開車不慎撞傷人-284
2.逕而逃逸-185-4
對於185-4而言是出現在284之後.以284為事發之時然隨後之185-4就為事後故意
因為沒有於發生過失致傷前就想說撞傷人就直接要逃逸.而為犯284之後另起犯意而為
185-4(故意犯)之行為.此行為還是以數最論科.故鮮有可認可之處

正當防衛而言:
1.以防衛當時態樣判斷有無適當性
2.有無逾越社會倫理之規範
就本題持刀強盜.被害人以空手反抗.兩人皆受刀傷.當時法益為身體.財產VS身體(但是客體最後死了)
此處而言.以各人自由心証吧.
1.成立->無罪
2.不成立->過失防衛過當(284.違法性.減輕其形)->不法危險前行為->有預見其死亡271不作為
------------------->以上為個人見解(不能在寫個人亂說因為.....表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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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8-18 01:12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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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

首先不作為犯成立的前提是要有保證人地位,而判斷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是其中一種方法!

而正當防衛的成立除主觀上要有防衛意思,客觀上要有防衛情狀,即是現在不法侵害,還要有防衛行為正當,即是手段正當,

而判斷手段正當則是依有效性、必要性、衡平性三項判斷,

有效性指的是能夠達到排除現在不法侵害的目的,

必要性指的是當有多數的有效防衛手段同時存在時,應選擇損害最小的,

但不必考慮仍有風險的防衛手段,且原則上無須先採取迴避的手段,因為對不法之侵害無須退讓!

衡平性指的是利益衡量原則,原則上除非保全之利益與造成的損害處於絕對失衡的情形才須考慮到這點,

如為了財產法益而去侵害生命法益。容許防衛者為了保護財產法益而傷害侵害者的身體。


故以這次司法四等的例子,甲在暗夜遇到持刀的搶匪乙,甲奪刀反擊,乙在搶奪中受到刀傷,流血到地,之後甲不予理會而離去!


1.先從傷害罪是否成立開始判斷,構成要件就不用說了,主客觀皆符合,

再從違法性判斷是否有正當防衛適用以阻卻違法,

甲主觀上有防衛意思,客觀上有防衛情狀,

而甲的奪刀反擊的手段為有效排除現在不法侵害財產法益,符合有效性,

且對於不法之侵害無須先迴避退讓,空手奪刀反擊亦屬損害最小,符合必要性,

(因奪刀不反擊仍屬有風險的防衛手段,除非侵害人己倒地不起,否則仍有風險)

又甲乃為防護自己的財產而傷害侵害者乙的身體,符合衡平性,

符合正當防衛要件,有正當防衛的適用,阻卻違法,

甲不成立傷害罪。

2.再來是故意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判斷,

甲的不予理會與乙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再用危險前行為三說去判斷是否有保證人地位,分別是

因果的危險前行為理論(黃常仁):成立

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理論(林山田):不成立,

折衷說(黃榮堅):成立

採林山田的不成立保證人地位,

雖主觀上甲明知乙流血倒地又是身處暗夜不易讓人發覺,對於乙未及時送醫恐有生命危險有預見仍不予理會,

符合13條之未必故意,而具有殺人之故意,

惟因不具有保證人地位,而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過失致死罪不予判斷的理由是,都己判斷甲為未必故意,再寫過失致死罪不是自打嘴巴)

3.違背義務之遺棄罪(294)的判斷,雖乙為無自救之力之人,

但甲的行為依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理論判斷無保證人地位故不成立。

(293無義務之遺棄罪不予判斷的理由是,通說認為須有積極的遺棄行為,即要有移置行為才有適用的餘地)

所以甲無罪!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09-08-18 03:4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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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8 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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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發表了,才知道凡思大大已搶先1步提供意見,早知道就無需多此一舉........................表情
 表情 樓上大大的說明,就個人理解上,似乎有點複雜。本題僅就個人瞭解,提供拙見如下,容有錯誤:  
表情  正當防衛,就個人而言,只需考慮是否為現在不法的侵害,其次考慮適當性與必要性以判斷是否防衛過當,另正當防衛保護對象,泛指一切權利,原則上無須考慮法益衡量問題,只有在極端情況下,例如拿取他人一張紙,一顆荔枝,才考慮法益權衡及是否濫用正當防衛。而所謂適當性乃泛指有效防止侵害之一切手段,至於必要性則指有效防止侵害之一切手段中,侵害最小的。
因此,甲持棍打乙,乙卻持電擊棒反擊,或是刀子對雙拳,甚至槍隻對空手,並無防衛過當問題。
所需考慮者,當槍隻對空手,是否先持槍喝止,繼之對空鳴槍,如對方仍想槍奪槍隻,打手打腳均無不可。
表情  其次在解題上,個人習慣針對題意發揮,而不假設各種情境,以本題而言
在暗夜裡遇上持刀的搶匪乙,乙脅令甲交出身上的錢財,甲不從,奪刀反擊。->現在不法之侵害,正當防衛
乙在(搶奪中)也受到刀傷->不法侵害持續中,仍屬正當防衛
因此並無防衛過當問題
表情  其次對於保證人義務之五種情形,
1.最近親屬間互居保證人地位: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2.危險共同體:如共組潛水隊、登山隊。
3.自願承擔救助與保護義務:如褓姆、救生員。
4.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因行為人創造,應負防止發生侵害之義務。
5.危險源之監督義務:例如放射物、兇猛動物之管理。
個人之理解上:
正當防衛前之口角或互毆以及正當防衛後之防衛過當,因為行為人仍應負故意或過失,因此應負防止發生侵害之義務。即具保證人義務。
至於車禍雙方之互負保證人責任,以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或危險源之監督義務來理解均無不可。
表情 復引據Q大 這題李東茂的書和補習班張捷老師都有猜到,但張捷老師說一定要寫(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事這樣嗎? (抱歉,還學不會引言)
應該是刑法解題架構
(一)甲打傷乙之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以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二)甲知道乙流血受傷,但不予理會,也沒有報警處理,逕行離去,導致失血過多死亡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以不負保證人義務阻卻違法
因此就個人理解上,本題如推論防衛過當,則甲負有保證人義務,即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09-08-18 04:0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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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4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8-18 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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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8-17 14: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乙身材矮小(身高160) 表情 .又拿著長度極長(不到10公分表情 )的刀.著拿刀都還手一直抖表情.於是甲笑了表情
(因為心想面對此事乃不構成威脅之事表情 ).併丟下2千塊從容走人表情 .留下一臉錯愕的乙表情   ~~~

所以事事難料.出乎意料....表情

莫非q8791042 大大就是案例中之男主角是也?!
果真是英雄氣概、豪氣萬千呀!(跟我有點像) 表情

看到各位刑法高手的熱心精彩討論,真是獲益良多!真是感恩呀!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如果我們這個社會多一些像各位大大積極熱心又助人的好人,我相信天災人禍(尤其是大官們錯誤的決策、敷衍、卸責、強辯、無視人民存在、腐化、不作為、自私自利、只求升官發財、無視報應、因果循環...... 表情 )會少很多! 表情 表情


[ 此文章被海明威在2009-08-18 06:4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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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8 05:13 |
goldena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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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ldenaina 於 2009-08-17 15: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題李東茂的書和補習班張捷老師都有猜到,但張捷老師說一定要寫(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表情 事這樣嗎?

表情 不好意思!沒交代清楚,事張捷老師說,最好要寫---->有疑義者是,甲是否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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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9-08-18 08:53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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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提一條不作為殺人罪不成立亦無不可~
可是當下眼看時間不夠了,就下了結論,沒提到這條~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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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8-18 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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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ldenaina 於 2009-08-18 08: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不好意思!沒交代清楚,事張捷老師說,最好要寫---->有疑義者是,甲是否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說明如下:


喔..我瞭改阿.這是前提.例如考試再在擬答時:
有疑義者是,甲是否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說明如下
一.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乃XXXXXXXXXXXXXX與其要件說明如下:
   1.保證人:XXXXXXXXX
   2.不作為:XXXXXXXXX
   3.因果:XXXXXXXXX
二.陳上所述.依提議甲之行為具備保證人地位.而為應履行義務而不履行.對乙之死亡
具因果關係於客觀上成立不純正不作為違犯之要件.主觀上具備認知與意欲.故成立
刑法271條故意殺人知不純正不作為犯
應該是這樣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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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8 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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