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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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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丙被嗆死了!那麼跟甲的行為也沒關係嗎??

就好像A在C駕駛的車上殺B一刀,本來送醫院急救還不會死,結果C沒送B去醫院致B血流干而亡,C跟B死亡應該有因果關係,當然C有無保證人地位或殺人故意過失那是另一回事。

您的例子就可能沒有因果關係或者沒有客觀歸責性的,要視被該蛇行影響的危險因果關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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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9 00:17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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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4-09 00: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乙丙被嗆死了!那麼跟甲的行為也沒關係嗎??

就好像A在C駕駛的車上殺B一刀,本來送醫院急救還不會死,結果C沒送B去醫院致B血流干而亡,C跟B死亡應該有因果關係,當然C有無保證人地位或殺人故意過失那是另一回事。

您的例子就可能沒有因果關係或者沒有客觀歸責性的,要視被該蛇行影響的危險因果關係而定。


如果是不作為犯,必須要具備保證人地位,才有可罰性
那換成題目所示的甲,他把逃生通道圍住未保持暢通,
應該是既存風險的不排除,屬不作為,
那麼甲是基於何種保證人地位才有過失傷害的可罰性?

危險前行為-->火又不是甲放的
危險源的監督-->因為別人放火,所以甲需要負起責任
場所管理者-->逃生通道畢竟還是公有的,會因甲圍起來就變成甲的嗎?

請各位先進指教一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9 0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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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不是他放的
但逃生通道是他封的
所以這就是他危險的前行為
如果他不封逃生通道,或者人是在家裡直接被燒死的,而不是因為逃到通道後逃生無門而被嗆死的,那可能就無因果關係或無客觀歸責性。

換言之當本來可以藉由逃生通道逃出的這些人,因為該逃生通道被封,所以生命法益所受的風險顯然提高,而該提高的程度是我們希望用刑法來制止或限制的時候,就可以認為有客觀歸責性,以及有危險的前行為了。
所以他是保證人
而原則上也認為他有殺人的未必故意所以他是不作為殺人未遂

就算認為該當189-2I 也要
1.法條竟合
2.想像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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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9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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