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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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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19 23: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 我又來了 延續你的回答 請問一下
假如是詐欺,那佣金已付,可否要回?依92條規定?
還是說 居間人可以以571條來抗辯不得要回? 表情

用92條的法律效果是撤銷原來的意思表示
目的是使已為的法律行為(本題指買賣契約)自始無效(114條第一項)
出賣人再依不當得利請求已交付之標的物
換句話說,92條是用在買賣契約當事人間的
即在出賣人(居間契約的委託人)和買受人間的法律關係

571則是居間人報酬請求權的喪失事由
不是居間人的抗辯事由
所以,571條是用在居間契約的當事人間的
即委託人(買賣契約的出賣人)和居間人間的法律關係

有關居間契約爭議的實際案例
通常會伴隨其他法律關係
要先把這些法律關係釐清
大大可能有點混淆了
才會有此一問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3 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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