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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比較簡單
理論的東西,就直接定義無效,雖然
舊民法第982條第二項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我們只要舉證,典試委員說的 表情
現實狀況下就 表情
電影異域中送作堆,如果說後代非婚生子女,那可能會被(槓甲死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5 20:29 |
ELI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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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3-15 20: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問題一

我也認為結婚無效,因為舊法是採儀式婚,所以無公開儀式,其結婚無效。

可是k大大說這是實際案例,而如果真的結婚無效,涉及的就是乙沒有繼承權。這樣當事人當然會希望結婚有效。

我記得我上法緒吧,老師有說過一個案例,我印象不是很清楚,但資料找不到,反正對國考不是很重要,所以也沒有甚麼筆記,但是案例情況是指,一對夫妻甲乙,多年未同居,妻子甲多年都在國外養病,而丈夫乙在台灣認識另一名女子丙,乙丙常常同進同出,丙也常常照顧乙的母親,而在台親友都認為乙丙才是夫妻,惟乙丙二人未結婚。後來乙又另外遇到另一位女子丁,......(再來我忘記了)
反正就是丙很生氣為乙付出那麼多年,而乙又另結新歡,後來有告上法院,那時法官是爰用法國民法(因為乙丙未結婚),判丙勝訴。(到底是哪個判決我也不知道)

如果律師需要的話,我猜應該可以朝這方面去找。而我因為法學知識不足,所以也沒辦法詳細說明。
因為真的結婚無效,對於當時人來說影響甚大,其實那些主張他們結婚無效的人,說不定也只是想為此多領一些財產吧!!!

純粹個人看法....有錯的話還請多加包容



突然想到
那個只有配偶和血親有繼承權,所以就算引用法國民法好像也沒有用.....
所以當我沒說好了...看看就好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5 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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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討論
最大的好處
在於自己邏輯推斷的補強
以及增進自己表達能力 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5 20:4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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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ㄧ
我覺得有些情形可能有效耶 表情
或者精確說起來該婚姻是否有效並非沒有爭議要看時間點
1.如果在新法施行前甲就死了,而現在繼承訴訟正在打,那可能是無效,但我可能要再思考思考不敢就下定論,這有點複雜 表情 不過原則上似可認為無效。

2.如果新法施行前甲未死,一直到施行後甲才死的,此時如果該登記該當982之要件(有兩人簽名之書面),該婚姻仍以有效為妥,不會因為之前沒有舉行公開的儀式而無效,否則無異要大家再結一次婚再登記一次(之前沒有公開儀式的),這在邏輯上可能會被認為是不應拘泥法律之文字,而應以立法意旨是要大家信賴該登記,所以本於此,基於婚姻是一個繼續狀態的行為,所以不能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來判斷,或者可以這樣想,新法施行前的婚姻可能無效,可是施行那天我也沒有廢止我們婚姻登記阿,那至少從那天起我們的婚姻就可以被大家依登記去信賴而有效啊,總不會要我們在施行那天以後再去登記一次吧......

本於上述的看法,該繼續的婚姻狀態由於已可依登記而被信賴,所以至少在施行後的狀態被認為有效應該是沒有疑義的,因此就繼承關係而言,其他人不得以之前未為儀式婚而認為整個婚姻無效,至於是否可以爭執在施行前那一段時間的婚姻為無效,則可能是可以採肯定的看法。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15 21:49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5 21:4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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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公開儀式和二人以上證人的結婚要件,其目的在於使社會大眾得以公示來公信,這也是為了交易安全(性...... 表情 ),所以首先證人就沒有證明其婚為有效的意思,所以戲裡的證人就不該當法條要件中的證人,其次依112要具備他法律行為的要件為前提,在此由於無法該當證人的要件,而且本質上由於所有的觀眾都認為是戲,所以根本就不該當公示原則,也不會產生公信的效力,所以根本也不會認為該當公開的儀式。

至於在刑法上會不會該當重婚罪,本案在客觀構成要件上不該當,但是在主觀構成要件則是屬於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欠缺認知的錯誤(誤認),此時不能阻卻故意(可能有爭議),不過由於重婚罪無處罰未遂的規定,所以該爭議此處就不需再討論。

至於有無繼承的權利,這就是類似事實上夫妻的爭議,這又牽涉到比較法以及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還有主流教授的見解,這方面還在發展當中,可否類推適用民法親屬繼承的規定,其實也跟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的價值有關。(同性戀可否結婚??民法沒規定結婚要一男一女喔,如果實務認為不行結婚,又不承認得以類推適用親屬繼承,那對同性戀的基本權有無不當的侵害??)
最高法院33上字第四四一二號判例指出,「男子與女子間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雖得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活困難,自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

「此就男子與女子發生結合關係之契約解釋之,當然包含此種約定在內,不得以民法第一○五七條之規定,於此情形無可適用,而謂妾無贍養費給付請求權。」



話又說回來,如果得以類推適用,那麼刑法重婚罪的規定會不會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而不公平呢,真是牽一法而動全身啊。 表情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15 23:24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5 23:07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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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3-15 21: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基於婚姻是一個繼續狀態的行為,所以不能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來判斷,或者可以這樣想,新法施行前的婚姻可能無效,可是施行那天我也沒有廢止我們婚姻登記阿,那至少從那天起我們的婚姻就可以被大家依登記去信賴而有效啊,總不會要我們在施行那天以後再去登記一次吧......
.......

甲乙於舊民法儀式婚施行期間皆未舉行公開儀式,所以兩人的結婚行為依舊法根本無效,其法律上婚姻關係自始(95年登記時)至終(97年5月22日舊法施行最後一天)都沒有發生過。要解決這個問題,只有兩個方法,第一、在新法施行前補行結婚的公開儀式,第二、在新法施行後,由任一方提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塗銷戶籍謄本上當事人已婚的結婚登記,然後依新法再辦一次結婚登記,方為有效。

本題,如甲已死,則結果就只有無效。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5 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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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是婚姻,那個婚姻登記沒有無效喔,那個婚姻登記祇是有瑕疵而已

既然有瑕疵的婚姻登記,事後由於法律的變更,在新法修正施行後認為該瑕疵已被補正(治癒),那麼不妨認為得以成為信賴的公示對象。
否則如果認為當事人必須要塗銷該登記再來登記一次才能成為信賴的對象,這樣的見解會導致,如果不懂法律或不想浪費時間金錢,就會使得該婚姻無效,那麼可能會使公共利益受損,另一方面,第三人信賴該登記已經認為有婚姻了,而法院又裁判雙方婚姻關係無效,那麼982的修正,反而斲喪信賴登記的目的與意旨,所以應當認為該婚姻有效(修正後那段)為妥。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6 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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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婚姻無效理由:
1 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2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3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舊民法並未規定登記為婚姻行為有效之形式要件,故人民對新法登記為有效要件的法之信賴利益完全不存在;是以需要不溯既往原則,以避免人民因為對舊秩序的信賴而遭受不利益,並能兼顧平等原則。

試想新法施行前,如有人雖已合法結婚卻無結婚登記,並利用此點矇騙不知情人士與之登記結婚,那於新法施行後,執法者如認與不知情人士之婚姻有效;則當初合法結婚之善意第三人,因為對法之信賴,難道就要遭受這般不利益嗎?

如果為了保護少數人不懂法律或不想浪費時間金錢的私益,而認為該婚姻有效;那麼破壞多數人對舊法之法秩序信賴,才是真正有違公益。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6 0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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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什麼叫公開儀式
像電視的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婦對拜,送入洞房,在台灣可能看不到.
實例:
幾年前有一位阿山仔(台灣人稱老兵)年輕時在國民黨轉進來台後,一個人有點錢,當然有點勢,但一個人孤零零,學同袍買(娶)一個台灣女人,看一個好日子就誠懇一齊(先睡作夥),而後被發現了,不得不請個客就了.當然這女人很爭氣生了不少兒女.兒女大了,無聊開始去錦繡中華尋找兒時記憶,不巧跟唐三藏是走同一條路上的,當然也有蜘蛛精在那等他,在你情我願翻雲覆雨下,就珠胎暗結,這時蜘蛛精說為卑鄙(baby)我要名份,他慌了,找著找,想的想,終於看到民法982,問題是大家看後面,他看前面,回台打官司就這樣近30年跟他在一齊的人叫女人(同居人).
所以無效就是無效,推定其已結婚也是被推掉
民法沒有從新從輕原則,時間點很重要
為什麼訂一年生效,就是給大家知道,時間到擰著妳那一半去補手續.
差一天老婆就變老的婆婆 表情
另一種故事童養媳也是差不多,阿為什麼沒有女的休男的,不是女的比較善良,是以前男人比較有權勢~~ 表情
又開始不知所云了
唸三字經去 表情
表情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6 08:57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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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兩位大大
半夜還在討論
真令人感動

其實這兩個問題
有一個共同點
就該法律行為完成時觀察
該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但後來因為某些事實的變更
無效的法律行為能不能復活的問題

如果依無效法律行為的特性
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所以我們可能要進一步去探討
這樣的結果在個案是否符合人民的法律情感
特別是問題一的情形

有關舊法時代未舉行公開儀式卻已完成結婚登記的情形
親屬編施行法對於982條及988條
並沒有作特別的補救規定

在極端的案例,便可能出現下列不合理的情形:
ex1
甲乙於97年5月22日完成結婚登記,未舉行公開儀式。
甲乙結婚不符合982條第一項的形式要件,只有第二項的推定效力,有反證就會被推翻而無效。
ex2
丙丁於97年5月23日完成結婚登記,未舉行公開儀式。
丙丁結婚符合982條的形式要件-有效。
ex3
AB於97年5月22日舉行公開儀式結婚,並有兩人以上證人,但未為結婚登記。
AB結婚符合982條第一項的形式要件-有效。
ex4。
CD於97年5月23日舉行公開儀式結婚,並有兩人以上證人,但未為結婚登記。
CD結婚不符合982條的形式要件-無效。

當然我們也可以說,新法不是已經訂了一年的緩衝期,政府也作宣導了呀!
是沒有錯,但是天下小白何其多,特別是被愛情衝昏了頭的男女們........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6 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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