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35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ytttg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人家才5岁,就设限那么多
一下子过失,一下子责任云云
5岁哪懂真枪还是假枪啊?
就12条给他贴上去就好了嘛
何苦让他进入犯罪论体系啊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叙述虽不清楚,但仍有点出可为刑罚客体之【行为品质】问题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4-03 14:36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抱歉~
九楼的文中
是二七二旋然而降二七六

已经修正

很抱歉造成误解
请大家见谅
表情


[ 此文章被从零开始在2009-04-03 15:42重新编辑 ]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4-03 15:23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十楼见解
由于杀人罪系属刑法第十二条之特别规定范围
因此
如果要解除此孩的刑事责任
我们不得不以迂回的手法
来帮助并减免其罪责

依据

第 12 条 (犯罪之责任要件-故意、过失)
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第 18 条 (未成年人、满八十岁人之责任能力)
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
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 此文章被从零开始在2009-04-03 15:4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引用法条正确


In or Out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4-03 15:32 |
gytttg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无意笔战,以下仅是个人想法

就一个5岁的儿童而言,他焉能分辨得出真枪与假枪?况且时下的假枪亦假以乱真
然而在幼儿的想法世界里恐怕无真枪、假枪之分,只有玩具枪的认知吧
彼幼童岂认识自己手上所持是否为风险,怎又认识枪枝不可朝人招呼
这一切皆系一种假设,倘若幼童连其手上所持是枪(风险)都不认识呢?
是故,他能否尽到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责任,我认为颇强人所难
更遑论幼童有第2项预见其发生,确信其不发生的主观意识存在
幼童纵使实现了风险,不过这样的风险追根究底,是谁所促成?
警察的配枪应该随任务而随身佩带,并且慎防遗落及遭受危害
随着任务终止或下班后,其配枪应是锁在派出所的枪柜当中才对吧
岂知这位糊涂老爸竟然把枪枝带回家中,这个风险由谁所创造呢?

迂回沿用法条,即使最后的结果终究是不罚,这孩子还是进入了司法体系
在个强调少年宜教不宜罚的国家亲权社会,污名化的烙印是一辈子都挥之不去的阴影啊

呃.....国家考试千万别这样写,还是回归12楼见解吧,因为我是来乱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4-05 05:01 |
user74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家  都一直  围绕在   小子 拿了喷子  把  老子给  杀死  ...
但我问你     警察配枪   一定  有  配枪 使用  保管   相关规则
为何   小孩居然可以拿到警用枪  跟 老子说  哈喽   ???
重点是在    小子    老子   及老子服务的行政机关   这三方上的关系
我只知道   法律要探求真意  
要先看       老子服务的行政机关     是否  有行政上的疏失  

再来看   老子是否有照规定去做    如果他没有   老子服务的行政机关    也需负责

最后再看   小子的精神状况   引进   我国已经通过国家考试  的  精神科  医师   来提供该  小孩  的精神状态

再来决定是否  类推适用   刑法  相关规定   

很抱歉   我的刑法   还没学   所以先用   一般通用   逻辑 思考方式    来解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04-05 08:27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user7414 于 2009-04-05 08: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来决定是否  类推适用   刑法  相关规定   

很抱歉   我的刑法   还没学   所以先用   一般通用   逻辑 思考方式    来解题

 


刑法禁止类推适用,仅法规定
第 1 条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
 
但民法可类推适用
第 1 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05 10:2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小孩是276过失致死吧...!!
因为客观上爸爸是死了表情
小孩也没杀人或杀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犯意...!!
小孩对枪的危险性不了解->无认识过失
小孩对枪的危险性是了解的->有认识过失

若是杀人行为:
小孩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272

最后再依刑18-1未满14岁及刑86送去感化教育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5 11:09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05 10:36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7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