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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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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1-12 10: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王大法官的理论常讨论实务上的问题
民法在我记忆中应没考过选择题
如果是二职等题目要以实务上为主
所以我支持我的观念
选择题:实务>理论
无权处分不能使遗失物合法化
要考司法官本来就要注意典试委员是谁~
在人屋檐下岂能不低头~~无奈

嗯~ 当然无权处分不能使遗失物合法化,不过经过乙的主张,莉莉还是遗失物吗? 表情
到感觉像无权处分之简易交付 表情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1-12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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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适用的方法可能是错误的 修正如下
本题莉莉仍属遗失物,不过甲向丙请求时不是适用949,而应当本于767,由于丙要主张善意取得必须是乙对丙无权处分该动产,而丙信赖该动产为乙所有或乙有处分权,所以丙才能善意取得,然而本题丙却不能该当善意信赖,因为可以被认为善意信赖的要件是占有,因为占有表彰了一定的本权机能,盖动产即以占有为其物权的公示方法,所以当莉莉遗失之后被丙捡到,该时占有一直在丙自己身上,乙并未显示任何占有的表象,所以丙自始就不该当善意信赖的构成要件。

所以应该是丙不能该当801+948的要件!而不是适用949,949的适用举例如下:

如本题丙捡到莉莉后,再卖给不知情的丁,此时甲对丁请求就必须适用949而非767。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2 12:22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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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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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1-12 12: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好意思 我适用的方法可能是错误的 修正如下
本题莉莉仍属遗失物,不过甲向丙请求时不是适用949,而应当本于767,由于丙要主张善意取得必须是乙对丙无权处分该动产,而丙信赖该动产为乙所有或乙有处分权,所以丙才能善意取得,然而本题丙却不能该当善意信赖,因为可以被认为善意信赖的要件是占有,因为占有表彰了一定的本权机能,盖动产即以占有为其物权的公示方法,所以当莉莉遗失之后被丙捡到,该时占有一直在丙自己身上,乙并未显示任何占有的表象,所以丙自始就不该当善意信赖的构成要件。

所以应该是丙不能该当801+948的要件!而不是适用949,949的适用举例如下:

如本题丙捡到莉莉后,再卖给不知情的丁,此时甲对丁请求就必须适用949而非767。

嗯~ 那"简易交付"不就不适用于无权处分的交付方式了吗?
因为基本上,我认为乙、丙之间的交付方式为"简易交付"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1-12 1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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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乙丙之间的交付确是简易交付,但不是因为简易交付不适用,举例言之
甲寄托某物给乙,乙出借给丙。然后,乙擅将该物据为己有,再卖给丙,并依让与合意移转其所有权。在本例中,乙丙是无权处分,而是以简易交付,此时丙仍该当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801+948,因为丙在简易交付之前见到了乙占有的情况,所以丙信赖乙有该动产的本权机能是合于公示原则跟公信原则的,因此丙可以基于801+948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但在本案中不同,丙捡到狗之前,可能有
1从来没有见到任何乙占有该狗的情形,所以并不该当801+948
2曾经见到乙带着莉莉溜狗,但是在占有移转的过程中有一段空白,就是占有先是乙-->因为该狗走失所以是在无人占有的状态(如果仍在乙或其他任意人的占有状态下,一般不认为是走失)-->然后被丙捡到所以在丙的占有之下
从而在这段无人占有的空白中,丙不能因为信赖乙之前的占有,而该当善意信赖的要件,因为占有是表彰动产本权机能的公示方式,既然在那段空白乙已丧失对该动产的占有,那么乙就不该当公示原则,自然不能被丙信赖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丙是不能依801+948善意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2 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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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1-12 14: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关于乙丙之间的交付确是简易交付,但不是因为简易交付不适用,举例言之
甲寄托某物给乙,乙出借给丙。然后,乙擅将该物据为己有,再卖给丙,并依让与合意移转其所有权。在本例中,乙丙是无权处分,而是以简易交付,此时丙仍该当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801+948,因为丙在简易交付之前见到了乙占有的情况,所以丙信赖乙有该动产的本权机能是合于公示原则跟公信原则的,因此丙可以基于801+948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但在本案中不同,丙捡到狗之前,可能有
1从来没有见到任何乙占有该狗的情形,所以并不该当801+948
2曾经见到乙带着莉莉溜狗,但是在占有移转的过程中有一段空白,就是占有先是乙-->因为该狗走失所以是在无人占有的状态(如果仍在乙或其他任意人的占有状态下,一般不认为是走失)-->然后被丙捡到所以在丙的占有之下
从而在这段无人占有的空白中,丙不能因为信赖乙之前的占有,而该当善意信赖的要件,因为占有是表彰动产本权机能的公示方式,既然在那段空白乙已丧失对该动产的占有,那么乙就不该当公示原则,自然不能被丙信赖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丙是不能依801+948善意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嗯~ 我都了解了,非常清楚,不过我还是认为,当乙对丙提出要约时,莉莉已非遗失物,因为乙的身分关系。
但甲可依767要求丙返还,是因为丙只是单纯的无权占有人 表情

我这样的解释可以吗?

因为遗失物,指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无主之动产而言,依题目原占有人是乙,
虽然莉莉一开始是,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但后来乙、丙成立买卖契约,这时,莉莉已经不是
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而是基于其意思,而依简易交付,移转动产。
只是对于丙而言,仍无法取得善意第三人之地位,其理由如你所示。


[ 此文章被arelier在2009-01-12 15:26重新编辑 ]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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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1-12 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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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甲出现了
丙不能主张无主物先占,所以莉莉变遗失物依(949)不是善意之第三人
如果莉莉不是在丙拾获之后交易
当然受801,948保护,成为善意之第三人

我以949驳丙非善意之第三人地位,甲的请求当然是以所有权人的地位

网友问到:遗失物或无主物差别
遗失物:是所有权人申告物品遗失之物
无主物:该物本无主或所有权人未出现
这不是主观或客观的问题,而是事实条件
所以
拾遗物(一定有主)在警局躺6个月,无所有权人认领,就变无主物由拾遗人取得所有权.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1-13 13:00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3 07:25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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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立一些概念:

善意取得者,系指动产让与人与受让人间,以移转动产所有权为目的,由让与人将动产交付受让人,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以善意受让时,仍取得其所有权之法律行为。 -------- 谢在全之民法物权论

要件:
1. 标的物须为动产。
2. 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
3. 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4. 受让人受让动产之占有。
5. 受让人须系善意。

从上述可得知本题中:
1. 让与人并未将动产交付受让人。(乙未将莉莉交给丙)
2. 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乙并非莉莉之占有人)

所有本题不符善意取得之条件,仅得依物上返还请求权提出(甲向丙要求返还)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15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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