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1-12 10:58 發表的 : 所以至少可以這麼說,該當運送契約的構成要件,至少有兩個一是特定物二是運費。通說解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運送物品,或為他方旅客之運送,他方給付運費之契約。當然民法上的類型分類不是絕對的,我的看法也並不一定正確,僅提出我的看法如上,希望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