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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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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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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1-12 10: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至少可以這麼說,該當運送契約的構成要件,至少有兩個一是特定物二是運費。通說解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運送物品,或為他方旅客之運送,他方給付運費之契約。

當然民法上的類型分類不是絕對的,我的看法也並不一定正確,僅提出我的看法如上,希望有所助益。
.......

我認為要件有三: 第一 運送需特定之物   第二、需有運費之負擔 第三、受託人需為民法所稱之運送人。
這樣才有民法物的運送契約之適用,因為這牽涉到運送人所要負的責任輕重的問題。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1-12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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