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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可分及既判力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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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b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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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研究周人参案,不过按照你的描述,并不是那样的。
从罪数来看,三个审级似乎都是一致认为数罪,所以罪名都是分割看待的。
第三审是将行贿罪「发回」,也就是要求二审法院再审一次,并不是「没有判」,而是结果尚未出来,「发回」可不是无罪啊。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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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06-25 10:38 |
pandaliu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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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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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大的论点有些矛盾,上诉既判力第一个最重要的要件就是:看上级审的法官怎么认定!
既然杀人跟毁损都想像竞合了,只要判杀人就好啦,还考虑毁损干吗?实务上这样第三审会发回二审更审。这个问题算简单,只要掌握上诉认定就好。
我再出个问题,例如要是嫌犯犯有伤害、妨害自由跟毁损罪。
检察官认定起诉认定为伤害跟妨害自由,认为毁损为伤害所吸收,毁损自不在起诉范围之内
一审认为非伤害迳变更为杀人与妨害自由,被告只上诉杀人罪部分
二审认为应属重伤害非杀人,且与妨害自由竞合,二审能不能就妨害自由判决?如果他认为毁损非为伤害吸收,系为数罪,可否再就毁损罪判决?
我的看法:如果二审认为重伤害与妨害自由竞合,依上诉不可分,重伤害与妨害自由属一罪,可以判决。但是毁损认为数罪,未被检察官起诉,自不得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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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8-08-07 21:29 |
finalos2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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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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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flyghost网友已经说的很详细了,
再跟你交流一个刑诉上关于「案件」的观念,
1、所谓案件有无裁判上一罪关系,应以最终审法院认定的为准,因为法院不受检方起诉见解的拘束,
又上诉审不受下级审法院的拘束,有人称此为「倒果为因原则」,
说白一点,也就是说不关前面几个说案件是数罪还是裁判上一罪,都没差,
只有最后一个法院说的才算数。
这也就是单一案件复杂的原因之一呀........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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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11-26 21:28 |
cat1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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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第 377 条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第 378 条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
第 379 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略)
第 380 条除前条情形外,诉讼程序虽系违背法令而显然于判决无影响者,不得为上
诉之理由。
判决没有违背法令要如何上诉三审..
三审为法律审阿
再者..毁损为告诉乃论..但既判力即于毁损乃是采单一案件之观念
这是我的意见...还请多多指导
构成要件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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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8-11-28 1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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