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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叫你喝酒,喝酒就是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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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dasee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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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酒駕歸酒駕,撞人or被撞還是要看是那方的問題~
如果是甲方因酒醉在路上蛇行才被乙方撞,那試問乙方有錯嗎?
如果甲方只是喝了一點酒,可以正常行車且無違規被乙方撞,這時當然是乙方的錯囉!當然那時也得看甲方的酒測值就是了~
總之被撞的不一定對,撞人的也不一定錯~~ 就是這樣嚕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喝酒就不要開車,不然超過酒測值先給你一條公共危險再說!!
如有幫到忙請獻朵花吧~沒幫到先sorry~幫了倒忙請原諒別氣哦!最少..小弟也是好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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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
From:IANA |
Posted:
2006-10-27 01:09 |
蔣太陽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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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伯伯:我是一個有正義感的人,我支持你,有機會我會幫你報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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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6-11-05 12:38 |
長仔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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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本身也有喝酒習慣,不過說真的
對台灣的這條法規,定的有點無法接受,其實應該分開認定
喝酒的就先看看有沒有超過標準,沒超過就去丈量肇事問題
不可以全推給喝酒的人,有些人酒量好高梁酒加水喝個一兩杯也沒事
不過酒精值早就超過啦
還可以開車騎機車
都還ok,但是就過不了法律,想這種案例
就讓我想不懂這是在保護哪個人民的法律
打狗精神~~南部前打&遠投
除了小黑............其他都是外道魚
老縮老縮不要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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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6-11-21 09:48 |
coral258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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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車子在路上在所難免會發生踫撞,
那是因為有不確定危險因子在路上等我們。
而喝了酒又駕駛上道路,
那就把危險因子帶著上路,
危險性比不喝酒人高,此乃刑法上-故意犯
當然才會制定『公共危險罪』此一條文。
e.g.有服心臟病藥的患者,酒駕上高速公路發病,而不能正確駕駛車輛,以致後方車輛追撞而喪命。
那試問後方駕駛肇事責任比較重嗎?也許有人會辯解說他是死於心臟病的,並不是車禍造成傷亡的。
後方駕駛可主張刑法§12I: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舉上例~不是要偏袒那方,而是要看雙方客觀要件,進而釐清責任歸屬。但酒駕上路在交通裁決委員眼裡,當然是比較低勢啦!!
PS.花計程車費勝過訴訟上的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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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
2006-12-07 19:29 |
987989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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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它有錯嗎?
它決對是~錯
被酒駕撞死的要找誰哭
酒駕不止在傷害無辜的人
而且還是直接葬送人命
發文的大大是將酒駕+獅子大開口
2個論點合在一起談
如果發文大大在文章結尾多加上不該酒駕的字眼
那這篇文章力道將更有說服力
ps.個人觀點.無意筆戰.看過朋友的至親被酒駕撞死.整個家庭都支離破碎.連哭都哭不出來的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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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6-12-12 22:41 |
陳石
級別: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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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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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上路怎麼講都不對
按下面讓我提升支持度吧^^謝謝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191715
這是我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MAO_JB.BQE73n5wj0aMViW7v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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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6-12-23 18:35 |
lawman0099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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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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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父親所須負的是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責及行政法上的酒後危險駕車行政罰鍰部分。
但是這些並不與你父親可以告對方傷害的部分相衝突,所以你們可以告對方傷害罪,當然這些的前提是你父親應該再發生車禍當時到醫院驗傷,並於法律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
最後仍須告知你的父親,他所犯的最大錯誤應該是:酒後切記不可以駕車,因為如此可能誤人誤己。
以上意見,僅供參酌。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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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6-12-24 10:26 |
freepeo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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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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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後
不禁想到 若是
未滿18歲無照駕駛 被對方撞到
就算是對方的錯 之後上法院 還是無照行駛的錯吧!!!
不知我這樣認為 對不對呢???
如同 酒後駕車本來就不應該了 這本就錯在先!
沒撞到人是走運
至於事發後敲詐的一方.,...突顯現在社會人人以利益為重 "貪"啦
在錯在先的人身上藉機卡油水...錯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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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
2006-12-30 12:12 |
大明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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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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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歸橋 路歸路不可混為一談.否則就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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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6-12-30 23:40 |
rt8001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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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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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大明於2006-12-30 23:40發表的 :
橋歸橋 路歸路不可混為一談.否則就沒"道"理"
本來就沒有什麼道理,因為道理是站在懂法律的一方呀!
點下面的連結就是對我最大的回饋,並不花你半毛錢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請支持小弟開版(有關社區管理或社區生活上的相關問題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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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7-01-22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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