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316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不当得利/无权处分..1题
Q:
甲非因过失误认其所继承的A画为复制品,以三万元出卖予乙,同时履行之。事后甲得知A画实际上价值五十万,即向乙请求返还。请问:
(1)甲乙之间法律关系为何?
(2)如果乙已经把A画卖给丙,甲可不可以向丙请求返还A画?

拟答:

(1)甲乙间的法律关系

一、甲得依民法767条规定,向乙请求返还A画。
(一)甲乙间买卖A画之契约因意思表示合致成立(民法第153条),因此甲负有交付A画予乙之义务,而乙亦有交付A画价金(3万元)予甲之义务(民法第345条、第348条、第367条)。
(二)甲交付A画予乙之物权行为因民法第761条之规定,在交付A画(动产)时,A画之所有权即因此移转予乙。乙因此合法取得A画之所有权。
(三)惟事后甲非因过失误认A画为复制品,并得知价值50万,而欲撤销买卖之意思表示,此属民法88条第2项重大动机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00:1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你认为甲主张因错误而撤销了物权行为

那么甲仍是所有权人 甲对乙要主张什么的不当得利??

如何能对乙主张返回价金3万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22:19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3-06-03 22: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你认为甲主张因错误而撤销了物权行为

那么甲仍是所有权人 甲对乙要主张什么的不当得利??

如何能对乙主张返回价金3万元??

我上面是写说

乙向甲要回当初交付的A画价金3万元(因错误撤销后,甲仍拥有该价金的话,其为不当得利)吧?
并不是要甲去跟乙要吧!

L大您是否看错了?..@@ 还是我误会您的意思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22:3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抱歉看成甲向乙 请求179了

是我看错了   抱歉^^




题目好像没说丙是善意第3人......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4 00:39 |
BoBo飞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认为
甲先卖画给乙之后才发现错误
所以
在甲未撤销前
乙确实是画之所有权人
乙卖画给丙并非无权处分
甲即使撤销与乙之间的法律行为
甲对丙也没法子
就结果来说虽相同,但过程有点不一样
但是其实我觉得对乙来说也是有些不公平
单从题目来看
乙跟甲交易时
乙可能也不知道这画其实价值有这么高
是事后才知道原来可以卖这么好的价钱
难道这样违法吗?
甲虽非自己过失对画有错误之认识
但是乙是基于正常买卖取得画,属善意且无任何过失
却因甲符合物之性质属交易上重大且非自己之过失导致得撤销
如果以现实来看
这的确挺令人不爽的= =
如有哪里误解....还请包涵....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4 00:43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的认知是说
甲只能要求乙返还3万 不是30万
如果今天乙今天可以把这个用3万买来的东西 用5万卖出
那也只要还甲3万就好
(因为通说认为是乙自己的谈判技巧让自己多赚2万,跟甲无关,甲只需要拿回3万)
如果乙今天发现这个东西有30万,用50万卖出
那乙也只需要还市价30万
道理同上

至于您说甲就这样撤销很不公平
的确我也这个觉得
不过我认为撤销权虽然只需要一方有意思表示即可行使
可是也并非想用就可以用
例如需要证明自己非因自己的过失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这点真的在现实中很难
就自己没注意才表示错误
能怪谁呢?
所以我认为现实中要撤销这 是非常困难
但是写题目的话
因为她已经写 非因自己过失而.......
就知道他要考88条
这样就好了

以上个人意见~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4 23: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382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