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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is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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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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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想問刑訴不可分原則的問題
某甲被乙、丙、丁三人圍毆受傷,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某甲可對乙、丙提出告訴後再對丁提出自訴。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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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orris Liu在2013-05-06 17:5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6 17:40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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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甲可對乙、丙提出告訴後再對丁提出自訴。
依323I但,甲仍得提自訴,且因自訴章未規定自訴對人之效力,依343準用266,甲得僅對丁提自訴

(B)某甲對某乙提出告訴,效力會及於丙、丁。
239規定目的在避免偵查權淪於被害人之手,與266起訴之效力無衝突,故某甲只想對某乙提出告訴,效力可以不及於丙、丁...

(C)檢察官對乙、丙二人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會影響對丁之自訴部分。
因為乙丙丁共同打甲,基礎事實相同,乙丙獲不起訴處分,於自訴丁部分法官可依326III曉諭撤回自訴

(D)檢察官偵查結果,只起訴丁未起訴丙,並不受到甲告訴意思之拘束,仍屬合法起訴。
依266屬檢察官權責,甲可自訴或再行告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6 22:06 |
Morris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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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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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5-06 22: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A)某甲可對乙、丙提出告訴後再對丁提出自訴。
依323I但,甲仍得提自訴,且因自訴章未規定自訴對人之效力,依343準用266,甲得僅對丁提自訴

(B)某甲對某乙提出告訴,效力會及於丙、丁。
239規定目的在避免偵查權淪於被害人之手,與266起訴之效力無衝突,故某甲只想對某乙提出告訴,效力可以不及於丙、丁...

(C)檢察官對乙、丙二人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會影響對丁之自訴部分。
因為乙丙丁共同打甲,基礎事實相同,乙丙獲不起訴處分,於自訴丁部分法官可依326III曉諭撤回自訴

(D)檢察官偵查結果,只起訴丁未起訴丙,並不受到甲告訴意思之拘束,仍屬合法起訴。
依266屬檢察官權責,甲可自訴或再行告訴



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告訴權係對犯罪事實之申告,並特定之犯人為之,故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賦予告訴權人有選擇之權利,並非許其有所告訴犯人之權利。




還是有點不懂,B部分可以說清楚一點嗎?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6 22:55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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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www.wretch.cc/blo...w/18712008



告訴的主觀效力(對人)不可分,只是起訴誰由檢決定...勉強配合266就是效力不一定及於丙丁......告訴乃論之告訴的效力就是讓檢能起訴案件繫屬,屬於訴訟條件...303-3款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7 00:48 |
Morris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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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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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5-07 00: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參考http://www.wretch.cc/blo...w/18712008



告訴的主觀效力(對人)不可分,只是起訴誰由檢決定...勉強配合266就是效力不一定及於丙丁......告訴乃論之告訴的效力就是讓檢能起訴案件繫屬,屬於訴訟條件...303-3款




那這題呢?





 甲、乙、丙三人共同無故侵入丁之住宅內傷害戊,戊乃於告訴期間內向司法警察機關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關於戊所提出之告訴,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告訴之效力僅及於甲傷害部分
(B) 告訴之效力僅及於甲、乙、丙傷害部分
(C)告訴之效力僅及於甲傷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D)告訴之效力及於甲、乙、丙傷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答案是B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7 13:25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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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台上,1727
【裁判日期】      94040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惟查: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
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
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衡酌訴訟客體原
係以犯罪事實之個數為計算標準之基本精神,以及告訴乃論之罪
本容許被害人決定訴追與否之立法目的以為判斷之基準。犯罪事
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一個且為一
罪時(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固及於全部。
但如係裁判上一罪,由於其在實體法上係數罪,而屬數個訴訟客
體,僅因訴訟經濟而予以擬制為一罪,因此被害人本可選擇就該
犯罪事實之全部或部分予以訴追,被害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為告訴
或撤回,其效力應不及於全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7 18:4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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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覺得答案是C
(C)檢察官對乙、丙二人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會影響對丁之自訴部分。
舉例而言

如果檢察官對乙丙2人不起訴處分是依252第6款

那為何影響對丁之自訴?????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7 20:00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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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L大~ 來插花一下~
的確C答案選項出的都不周密
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會影響丁之自訴。
因傷害為告乃之罪,而檢方僅具偵查權限,若檢方為不起訴,顯見甲有提出告訴,方可為不起處之處分。然不起訴處份尚未確定並無實質確定力,對丁依323l但書仍可提起自訴。
以上,小弟拙見~

下面是引用 Morris Liu 於 2013-05-07 13:2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乙、丙三人共同無故侵入丁之住宅內傷害戊,戊乃於告訴期間內向司法警察機關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關於戊所提出之告訴,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告訴之效力僅及於甲傷害部分
(B) 告訴之效力僅及於甲、乙、丙傷害部分
(C)告訴之效力僅及於甲傷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D)告訴之效力及於甲、乙、丙傷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答案是B
沒事不要附答案 呵呵~
此題在於傷害為告乃之罪,需有告訴而後方具有起訴條件,才可提起公訴。
又侵入住宅為公訴罪,故檢方知有犯罪情形即可提起公訴。
此題說效力所及並非真正效力所及,而是具備提起公訴之要件。
所答案是b

以上,小弟拙見~
-----------上面說的有瑕疵,應該不貼合答案~   呵呵~
告訴乃係請求追訴犯罪事實,而非針對犯罪行為人
故戊對甲提出告訴,乃係對傷害之犯罪事實請求訴追,故其效力仍及於犯傷害事實之乙丙。
若起訴效力,則及於犯罪事實之所有人及公訴罪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3-05-09 21:14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7 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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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的錯誤可能如下
1.共犯侵害1人原則上非同一案件,因為無單一性,而是數個案件,所以似非屬同一案件。

2.反過來1人1行為侵害數人法益。如ABC3人被某1人以1行為侵害,此時想像競合故屬裁判上一罪所以依實務見解如ABC分別告訴則屬同一案件。

本題C
(C)檢察官對乙、丙二人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會影響對丁之自訴部分。

因為只有說明檢察官對乙丙2人為不起訴處分
只能認為對乙丙偵查已經終結,並不能因此認為對丁的偵查也已經終結了。

縱使認為丁已經告訴依228開始偵查,也不能認為乙丙的不起訴處分就是對丁的偵查終結,從而依323第1項但書規定縱依實務見解亦不能認為一定不能提起自訴。

另就乙丙2人部分因跟丁非屬同一案件,檢察官對乙、丙二人不起訴處分之效力跟對丁的自訴原則上未必生影響。


至於B  似屬正確
因為選項B似乎是問告訴效力似否及於全體共犯,而不是告訴後檢察官起訴效力及不及於全體共犯或受不受告訴效力所拘束的問題

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5-09 05:19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9 0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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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還是不要在此問比較好~
被咬總是不好的~
換去PTT亂 呵呵~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3-05-09 22:16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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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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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9 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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