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
分享:
▲
▼
1. 贈與未成年人的不動產上面,設有抵押權,這樣未成年人得以民法77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獨自受領該房屋嗎? 2. 承上題,贈與未成年人房屋一幢,但是依法要繳交贈與稅,這樣算是77但書的「純獲法律上利益」利益嗎?
受贈價值超過負擔額度,即可適用77但
3.動產的善意受讓規定是801,948;那不動產的善意受讓規定呢? 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基於登記公信力沒有善意受讓
33上4983 土地法第三十六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取得土地權 利之第三人而設,故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時,在第三人未取得土地權利 前,真正權利人對於登記名義人仍得主張之。
4. 甲委任乙代其向丙購買花瓶乙只,不過甲要求乙必須以隱名代理的方式為之,並且預付給乙花瓶費用。乙遂以自己的名義向丙買花瓶。但在乙買完交付給甲之後,甲才發現花瓶上面有裂痕瑕疵存在。
22 年上字第 3212 號 受任人本於委任人所授與之代理權,以委任人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 固直接對委任人發生效力,若受任人以自己或第三人之名義與他人為法律 行為,則對於委任人不生效力,其委任人與法律行為之他造當事人間,自 不發生何等法律關係,此在民法施行以前,亦屬當然之法理。
就甲乙間因代理而須加入的委任或行紀關係,應有適用餘地
5.大家會覺得民法是所有法科裡面最難的嗎? 會贊同"民法如果學好,沒有甚麼法科會學不好"這個看法嗎? 民法沒學好民訴會比較難學好...複雜是真的但說到難刑法也很難...看個人接受度吧
|
|
x2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5 00:18 |
|
|
安迪沃爾
|
分享:
▲
▼
謝謝您,容我再行追問第一題與第四題
第一題、贈與未成年人不動產一幢(假設市價五百萬),但是上面設有抵押權 --> 之所以吾人認為在此符合七十七條但書的"純獲法律上利益",是因為未來最慘的情況是,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把房子拍賣掉了,那未成年人只不過是到手的房子飛了,五百萬沒了,但除了該五百萬之外,未成年人不用再掏出一毛錢出來給債權人,更何況房子不一定會實行抵押權。所以,吾人才認為這個情況,符合所謂"純獲法律上利益"。是嬤是嗎??
第四題、我想問的是.身為授權人甲,此時究竟能否行使民法242條的代位權?所以我提問的重點在242條,而非隱名代理呢。我再將我的題目po一次喔 ,感恩~
甲委任乙代其向丙購買花瓶乙只,不過甲要求乙必須以隱名代理的方式為之,並且預付給乙花瓶費用。乙遂以自己的名義向丙買花瓶。但在乙買完交付給甲之後,甲才發現花瓶上面有裂痕瑕疵存在。
因為這是隱名代理,所以該買賣契約與物權移轉行為都發生在乙丙之間,所以也是乙才有資格向丙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我的疑問是,甲於此可否依民法242條,在乙怠於向丙行使360以降的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時,甲以自己的名義向丙請求,以保全債權? 可以嗎?
[ 此文章被安迪沃爾在2013-04-15 17:12重新編輯 ]
|
|
x0
[2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3-04-15 16:42 |
|
|
kino
|
分享:
▲
▼
1.簡單來講,房子因抵押權被拍賣了,受贈人也沒有半點損失,意即無不利益,因此可適用77但
2.首先,要知代理的內涵及範圍是什麼? 依103條,簡單說:代別人為意思表示,而其效力會歸於本人(被代理之人) 問題是,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後,契約成立,接下的法律行為如何運作呢? 比方說,甲授代理權給乙,請乙以甲的名義購買便當一個,然後乙跑去跟丙表示,我代表甲跟你買一個便當---到此代理權已經行使完畢了,所以乙空著手跑回去... 你會不會想問,啊便當咧? -------------------------------- 22 年上字第 3212 號 受任人本於委任人所授與之代理權,以委任人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 固直接對委任人發生效力,若受任人以自己或第三人之名義與他人為法律 行為,則對於委任人不生效力,其委任人與法律行為之他造當事人間,自 不發生何等法律關係,此在民法施行以前,亦屬當然之法理。
就甲乙間因代理而須加入的委任或行紀關係,應有適用餘地 ----------------------------------- 因為只有授與代理權並不足以完成購買花瓶並將花瓶交回給甲,所以須要加入委任或行紀來完成,而上方判例是隱名代理之效力,甲丙因之無債之關係,就題目而言,顯為行紀契約576,即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商業交易,因此甲乙有債之關係產生(584),於是可依242請求,,,,
|
|
x2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5 19:29 |
|
|
安迪沃爾
|
分享:
▲
▼
就第三題,我整理補充一下 不動產是採登記受讓要件,所以不似動產有801.948的善意受讓制度。 但是不動產善意受讓的情況,仍然有可能在以下脈絡上被討論,舉例言之: 大寶為圖脫產,把自己名下的房子一幢虛偽通謀意思表示,移轉所有權給小呆,雙方辦理移轉登記。嗣後小呆缺錢繳學費,便把該房子賣了,善意不知情的美環買去,並辦理移轉登記。 這時就面臨,美環可否主張善意受讓該屋的問題了。 依照, 不動產登記制度,民法759-1與土地法43條, 登記名義人推定適法有此權利。故美環善意信賴該公示制度的本身,即應受法律保護。 這樣對吧?
|
|
x1
[6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3-04-18 14:3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