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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於 2013-04-03 14:56 發表的 刑法一問(舊題目仍有不解之處)^^: 最後回答的朋友說:「甲應成立321條第一項第一款與271條第一項,並實質競合」271???這就是我不解的地方了一般來說,小偷與屋主相見,發生打鬥,會被論為有「殺人的犯意」嗎?我想明白一下,畢竟參考如果落差太大,那就變的沒意義了呢,呵呵真的是271+321嗎?321我能接受,但論271會不會太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