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9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阿緯先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共犯脫離讓我頭昏腦脹了
第一個老師說 28條共同正犯 由實施改為實行 等於排除了 預備 陰謀共同正犯,所以著手實行前都還不算是共同正犯,因此也就沒有共犯脫離的問題===>這個老師基本上共犯脫離理論簡單帶過而已 ,他說是這日派見解(少數說?)


今天另一個老師說是要以著手前後來區分,著手實行前欲脫離的話用共犯脫離   如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阿緯先生在2012-05-29 22:2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22:37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才淺見~
中此犯---->不用說大家都知道~ 講了會被笑   先自笑呵呵~(事實上忘了@@")
共犯脫離~ 是用著手前、著手後
或許你會認為著手後用中指犯就好了~但終止犯前提要未遂,若既遂呢??
還是堅持中指犯??(哇~~ 不小心發現原來中指犯=中止犯   呵呵~   蠻好記的@@")


以上亂說~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23:36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
第一個老師說的前提是:共犯中,「無一人行為達著手」階段
第二個老師說的前提是:共犯中,「有人行為已達著手」階段
如是這樣,應該是不矛盾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9 21:20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阿緯先生 於 2012-05-28 22:37 發表的 共犯脫離讓我頭昏腦脹了: 到引言文
在新法底下 共同正犯需要著手實行才被評價為共同正犯
所以就算甲跟乙計畫要殺丙也做了預備動作  但是甲於著手前就不殺了 乙獨自把丙殺了
依照新法底下  甲與乙根本就還不是共同正犯  所以甲殺人預備  乙殺人既遂  如此根本不需要共犯脫離吧?
不才看法~
既然樓主大你已知這是日說見解,在國內是少數說~所以你也可以不要去理會(就著手前脫離問題)
至於著手後脫離或中指犯問題~ 若未遂當然用中指犯,若心有餘力再論脫離問題;若既遂(看題目所示~ 若依題目明顯在說明共同正犯著手後其一人有脫離之適用時)擺明在教你說明著手後且既遂無中指犯適用,此時就需要檢討脫離。

以上亂說~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12: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5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