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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10 22:10 發表的 : 這不就是所謂的「因果關係禁止回溯」嗎~~~~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1 09:10 發表的 : .....是「故意回溯禁止原則」= = 如果不是特意強調「原本身手佼健的乙,應可以輕鬆逃離丙之追殺,無奈身負槍傷後行動緩慢,最終遭丙刺殺身亡」的話,那的確可以引這個說法來解釋。其實也用不到這個理論,用基本的超越之因果就搞定了,故意回溯禁止也不過是超越因果關係的特化版而已。 這個例子看起來實在像併合因果。典型併合因果關係的例子:甲乙各自下1/2致死量的毒藥給丙,丙身亡。 併合因果很冷門,不過不代表他永遠都不會考.... 補充一點,用併合因果把因果拉起來,才有因果錯誤的問題討論,我第一篇回文也有提到。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7-10 10:54 發表的: 甲欲殺乙,闖入乙宅朝乙開槍,乙中槍後逃往屋外,卻巧遇持刀來尋仇的丙;原本身手佼健的乙,應可以輕鬆逃離丙之追殺,無奈身負槍傷後行動緩慢,最終遭丙刺殺身亡。請問甲之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