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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2 09:24 发表的 : 可罚的行为数到底有几个? 1、(甲出于杀人故意,开车将乙撞成重伤),下车后发现撞错人,欲将其送医。 2、甲的朋友丙刚好路过, 劝阻甲并促使其(放弃救助乙,乙最终伤重死亡)。 甲分别作了二次决意(杀人、遗弃),也分别作了二次行为(杀人、遗弃) 也造成二次「可完整评价的结果」---重伤(结果评价启动ㄧ次)、死亡(结果评价再启动ㄧ次) 所以可罚(独立评价)的行为数是2个,丙的教唆罪是跑不掉的(依附在第二次行为)~ 至于该用哪一个法条去做评价是另一个问题啰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22 10:26 发表的 : 丙唆使甲不作为之部分,岂不是无罪了?不是的~有一种东西叫做相续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