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74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英文]疑問4
(d)These were in the center of the city ,_______ downtow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9-21 08:08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10-09-21 08:08 發表的 [英文]疑問4: 到引言文
(d)These were in the center of the city ,_______ downtown.(a)which it called(b)that was called(c)calling(d)called

就題意的空格應譯為「被稱為」(市中心downtown)!
為何b不能選?


關係代名詞前若沒有逗點,稱為限定用法 (限定它所修飾的名詞)

關係代名詞前若有逗點,稱為非限定用法 (不限定它所修飾的名詞,逗點後的句子只是補充說明)
---> 注意!!!! 這種句型不可以用that 作關係代名詞,因為"that" 本身有指示代名詞的意味.....
      ex: That is my book. 那是我的書  (這書有"特別指定"是我的唷,這樣可以想像吧!)
      既然要用"非限定用法",當然就不能用"that" 了,不然邏輯就怪怪的.........
      
總而言之,在關係代名詞句子中,that 只能用在限定用法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9-21 20:21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的理解如下:

(d)These were in the center of the city ,_______ downtown.(a)which it called(b)that was called(c)calling(d)called

就題意的空格應譯為「被稱為」(市中心downtown)!
由選項中,被動的用法只有b與d(被動的分詞構句)可以選!

但如daphne23所說,逗號在句子前面為「非限定用法」,故b無法選!

故只能用關係名詞(which或where等)做連接詞,應為
These were in the center of the city , which was called downtown.

而改為被動的分詞結構後,省略which was,成為下句
These were in the center of the city ,called downtown.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9-22 11:3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4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