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2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anns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教刑法
不好意思,请教刑法
甲在网路上刊登一个广告,月薪三万块,做公司某项职务
,之后老板甲找到员工乙,要求乙把帐户给他,已把帐户给他后。
甲在网路上利用员工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1 22:02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理论上是无罪....惟实务上法官是不会相信的,
故可能成立诈欺罪的帮助犯,大约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钱虽为赃物,但乙应仍成立侵占罪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9-11 23:2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事实上乙不成罪,程序法上要看的是证据与辩论及证明力!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11 23:37 |
wp12323748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那两位大大的根据是法条还是判决?
看不懂...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2 02:54 |
chengdawei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应该是未必故意考点
   本来未必故意应该对犯罪事实有认知且漠视犯罪事实的发生
   今乙对甲欲为诈欺罪并无认知
   所以学说上主张乙无帮助故意
   但是实务见解认为乙只需知道对方可能会犯罪即可
   不要求乙须知道特定罪名
   从题意观之
   乙应该是在行为时连甲要为犯罪都无认知
   所以,不论是实务或是学说,乙应该都不成罪
  2.侵占罪

注:在甲跟乙要帐户时,讨论诈欺罪,但是汇款后一.二.三个月所获得的金钱,小弟不知是否有其它考点
 
以上小弟浅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9 21: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7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