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6-24 14:30 发表的 行政法~!:
98 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试题:
類 科 :法制
科 目:行政法
乙、测验题部分:(50 分) 代号:5302
本试题为单一选择题,请选出一个正确或最适当的答案,复选作答者,该题不予计分。
.......
进阶版答案:
1. 行政法院于课予义务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之不作为虽属违法,惟行政处分之作成涉及行政机关尚有裁量空间时,应如何裁判?D
行政诉讼法第200条
第 200 条
行政法院对于人民依第五条规定请求应为行政处分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之诉讼,应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诉不合法者,应以裁定驳回之。
二、原告之诉无理由者,应以判决驳回之。
三、原告之诉有理由,且案件事证明确者,应判命行政机关作成原告所申请内容之行政处分。
四、原告之诉虽有理由,惟案件事证尚未臻明确或涉及行政机关之行政裁量决定者,应判命行政机关遵照其判决之法律见解对于原告作成决定。
2 依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被称为「公务员」,此种定义系属何法之规定?A
国家赔偿法公务人员保障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惩戒法
(A)国家赔偿法第 2 条第一项:
第 2 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
(B)公务人员保障法第 3 条:本法所称公务人员,系指法定机关依法任用之有给专任人员及公立学校编制内依法任用之职员。
分为「适用人员」与「准用人员」。
前项公务人员不包括政务人员及民选公职人员。
(C)公务员服务法:
第 24 条
本法于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均适用之。
(D)公务员惩戒法:
从释字第 483 号来看,意指依法铨叙取得之官等俸级之公务人员。
3 下列何者非公法人?A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国立中正文化中心台北市台北县三重市
对于行政主体或公法人的概念意涵,应着眼于「权利能力」的有无,并应考察权利或义务的「最终归属性」。详言之,凡足以终局承担权利及义务的行政组织,皆可视其为行政主体及公法人,至于其承担权利或义务的多寡,则非所问;反之,完全不具权利能力,且无法承担权利及义务的公营造物,则应将之排除于行政主体及公法人的概念之外,而单纯以「公共设施」或「行政机关」概念处理,并划归于「公物法」与「行政作用法」的规范领域。应注意者,「部分权利能力」的行政组织,其虽仅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但无损于其为行政主体的地位。
国立中正文化中心为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行政法人为公法人之一种,指除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外,为履行国家特定公共任务,由政府依法律规定设立具公法性质之法人。行政法人,指除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外,为履行国家特定公共任务,由政府依法律规定设立具公法性质之法人。行政法人化系行政院推动政府组织改造、提高政府施政效能,所规划研拟的策略之一。其创设之理由系因国家不再坚持「集权」,不再坚持所有国家任务都必须由自设的机关组织负责不可,而朝「分权」的方向发展,将部分国家任务移转由独立之组织体负责。其在法律上之意义,系指于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之外,另设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之组织体负责,再由该法人替国家分担特定公共任务的履行,可使公共任务之执行更有效率。
国家
作为统治团体之公法人 公法社团
地方自治团体 营造物法人
公法人 农田水利会 公法财团
行政法人->国立中正文化中心
法人 其他公法人 特殊行政法人->行政法人国立大学?
依特别法律设立->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
财团法人 依个别法设立-特殊财团法人->私立学校
私法人 依民法设立-一般财团法人
依民法->一般社团
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依人团法->政党法人
社团法人 依特别法->工会
营利性社团法人->依公司法->公司
第 2 条
本法所称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缔结行政契约、订定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确定行政计画、实施行政指导及处理陈情等行为之程序。
本法所称行政机关,系指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表示意思,从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法定地位之组织。
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于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
4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与下列那一个机关之组织性质相同?D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勞工委员会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5 中央选举委员会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所称之何种行政组织?B
行政法人独立机关附属机关单位
中央选举委员会=独立机关
6 中央与地方权限遇有争议时,依宪法规定,由下列何院解决之?C
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监察院
第 111 条
除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十条列举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于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于县。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解决之。
7 依我国公务员惩戒法规定,考试委员如有违法失职,得为下列何项惩戒?C
免职记过申诫休职
第 9 条
公务员之惩戒处分如左:
一、撤职。
二、休职。
三、降级。
四、减俸。
五、记过。
六、申诫。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处分于政务官不适用之。
九职等或相当于九职等以下公务员之记过与申诫,得迳由主管长官行之。
政务官包括:
一、依宪法规定由总统任命之人员及特任、特派之人员。
二、依宪法规定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员。
三、依宪法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人员。
四、其他依法律规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考试委员合乎第二点为政务官,而公惩会对政务官只适合撤职或申诫处分。
8 铨叙部对于送审之个别公务人员所为之铨叙合格通知书,核其所为在性质上系属于:B
发布行政规则行政处分行政契约观念通知
行政处分: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23 号解释:「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就特定具体之公法事件所为对外发生法律上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皆属行政处分」此外,行政程序法第92 条第1 项与诉愿法第3 条亦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处分之概念要素如下:(一)行政机关的行为;(二)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三)公法行为;(四)单方行为:(五)外部行为;(六)针对特定具体事件的行为。
行政契约:
政契约,又称为公法契约,乃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或是行政机关和私人,以契约合意的方式,设立、变更或是消灭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行政契约相对于私法契约。私法契约也就是人民相互间所订立之契约,其主要规范在民法之中,强调私法自治以及契约自由。而行政契约之主体,限定在一方应具有行政机关之资格,而且,其契约之标的或是契约目的,应以处理公法上之法律关系为目的。
行政契约的订立,也与一般私法契约主要以口头方式为之不同,而要求以书面为之(行政程序法第139条)。)。我国行政程序法第135条规定:「公法上法律关系得以契约设定、变更或消灭之。但依其性质或法规规定不得缔约者,不在此限。」因此,对于行政契约,行政程序法已经不采取许可主义,不要求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契约,都需要法律的授权。只需要法律上或是性质上非不得以行政契约方式为之者,行政机关都可以行政契约为之。而行政程序法第136条、第137条例示两个契约的类型,一个是和解契约,一个是双务契约,并且明定了两个契约的要件。其中对于人民和行政机关所订立的行政契约,其规定在行政程序法第137条,由于人民和行政机关地位并不平等,因此对此种双务契约,其法定要件较为严格,包括:契约中应规定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人民之给付有助于行政机关执行其职务以及人民之给付与行政机关之给付应相当,并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然而,因为行政契约的概念在我国尚属新颖,所以对于行政程序法所未为规定的部份,可以准用民法之规定(行政程序法第149条)。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主要系參酌法国之行政契约法制。法国行政契约法制所强调的公益优先要求,乃建构在行政之特权与财政面之考虑二者。
9 就行政程序法之规定,下列对行政规则之拘束效力范围的叙述,何者错误?B
拘束下级机关拘束订定机关之上级机关拘束订定机关拘束属官
第 159 条
本法所称行政规则,系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长官对属官,依其权限或职权为规范机关内部秩序及运作,所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规范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规定。
行政规则包括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关于机关内部之组织、事务之分配、业务处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规定。
二、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颁之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
第 160 条
行政规则应下达下级机关或属官。
行政机关订定前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行政规则,应由其首长签署,并登载于政府公报发布之。
第 161 条
有效下达之行政规则,具有拘束订定机关、其下级机关及属官之效力。
10 纳税义务人对于行政执行处扣押其所保管第三人所有之财物不服时,得循下列何项程序救济?D
诉愿申诉復查異议
第 9 条
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
前项声明异议,执行机关认其有理由者,应即停止执行,并撤销或更正已为之执行行为;认其无理由者,应于十日内加具意见,送直接上级主管机关于三十日内决定之。
行政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声明异议而停止执行。但执行机关因必要情形,得依职权或申请停止之。
11 行政机关拟订法规命令时,应事先公告周知。下列何者非属该公告应载明之事项?A
订定完成之期限机关之名称订定之依据草案全文或主要内容
第 154 条
行政机关拟订法规命令时,除情况急迫,显然无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应于政府公报或新闻纸公告,载明下列事项︰
一、订定机关之名称,其依法应由数机关会同订定者,各该机关名称。
二、订定之依据。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内容。
四、任何人得于所定期间内向指定机关陈述意见之意旨。
行政机关除为前项之公告外,并得以适当之方法,将公告内容广泛周知
12 下列何者属于一般处分?A
集会游行之命令解散征收甲土地之处分
命役男甲入营服役学校对学生甲作成退学之处分
BCD对象皆为个人
针对不特定人。
13 下列有关行政指导之叙述,何者错误?D
任意性裁量性明示性不可能生损害赔偿之问题
行政指导之性质
1.事实行为性:行政指导虽可能具法令上之依据,惟非法律行为,并不具有拘束力,属不具法律效果之单纯事实行为
2.任意性:相对人明确拒绝指导时,行政机关应即停止,并不得据此对相对人为不利之处置(行程法§166Ⅱ)
3.裁量性:行政机关为行政指导时,应注意有关法规规定之目的,不得滥用(行程法§166Ⅰ)
4.明示性: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为行政指导时,应明示行政指导之目的、内容负责指导者等事项
(1)原则:得以书面、言词或其他方式为之
(2)例外:相对人请求交付文书时,应以书面为之
行政指导之问题
1.法治主义空洞化:由于行政指导不受法律保留原则之拘束,居于优越支配地位之行政机关,或可能利用法律赋予以行政权限迂回强制人民服从其指导,而不以正规的立法或法律授权的方式规制
2.权利救济手段之不备::行政指导既非行政处分,故依现行制度并无法提起行政争讼之机会
(七)行政指导之法律救济
1.诉愿:现行诉愿提起之标的,系指违法、不当之行政处分损害其权益可言。行政指导并非行政处分,并不得提起诉愿之救济
2.行政诉讼
(1)行诉法§8:通常规制性之行政指导,可依一般给付诉讼提起行政诉讼57
(2)行诉法§7:提起行政诉讼,得于同一程序中,合并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财产上之给付
3.国家赔偿
(1)规制性之行政指导,有为法、错误之情形,造成人民之损害,通说应可依国家赔偿法§2 提请国家赔偿
(2)私经济行为以外之国家公法行为,均应属「公权力」行为,至于其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则非所问。
基本上系为行政机关所为之导引措施,虽不具法律上之拘束力,惟仍属公权力之行使,如具备上述国家赔偿之要件者,行政机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14 下列有关政府资讯公开之叙述,何者错误?D
与人民权益攸关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关之政府资讯,以主动公开为原则
政府之预算及决算书应主动公开
合议制机关之会议纪錄应主动公开
政府资讯中若一部分含有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事项者,为保持机密,应全部不予以公开
政府资讯公开法
第 6 条
与人民权益攸关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关之政府资讯,以主动公开为原则
,并应适时为之。
第 四 章 政府资讯公开之限制
第 18 条
政府资讯属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
一、经依法核定为国家机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命令规定应秘密事项或限制、禁止公开者。
二、公开或提供有碍犯罪之侦查、追诉、执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者。
三、政府机关作成意思决定前,内部单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但对公益有必要者,得公开或提供之。
四、政府机关为实施监督、管理、检 (调) 查、取缔等业务,而取得或制作监督、管理、检 (调) 查、取缔对象之相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对实施目的造成困难或妨害者。
五、有关专门知识、技能或资格所为之考试、检定或鉴定等有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影响其公正效率之执行者。
六、公开或提供有侵害个人隐私、职业上秘密或着作权人之公开发表权者。但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个人、法人或团体营业上秘密或经营事业有关之资讯,其公开或提供有侵害该个人、法人或团体之权利、竞争地位或其他正当利益者。但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为保存文化资产必须特别管理,而公开或提供有灭失或减损其价值之虞者。
九、公营事业机构经营之有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妨害其经营上之正当利益者。但对公益有必要者,得公开或提供之。
政府资讯含有前项各款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事项者,应仅就其他部分公开或提供之。
15 下列何项行政处分,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补正?A
指定古迹未依法提请文化资产审议委员会审议违规事实与处分书记载时点不同
罚锾处分引用法条错误课税处分未经合法送达
第 114 条
违反程序或方式规定之行政处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条规定而无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补正︰
一、须经申请始得作成之行政处分,当事人已于事后提出者。
二、必须记明之理由已于事后记明者。
三、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已于事后给予者。
四、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已于事后作成决议者。
五、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其他机关已于事后参与者。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补正行为,仅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为之;得不经诉愿程序者,仅得于向行政法院起诉前为之。
当事人因补正行为致未能于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其期间之迟误视为不应归责于该当事人之事由,其回复原状期间自该瑕疵补正时起算。
16 一行为违反數个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而应处罚锾者,应如何处断?D
分别科处以一行为論,并以法定最高额之罚锾加重二分之一处罚之
以各法定罚锾最高额之总數之二分之一处罚之
依法定罚锾额最高之规定裁处
第 24 条
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而应处罚锾者,依法定罚锾额最高之规定裁处。但裁处之额度,不得低于各该规定之罚锾最低额。
前项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除应处罚锾外,另有没入或其他种类行政罚之处罚者,得依该规定并为裁处。但其处罚种类相同,如从一重处罚已足
以达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复裁处。
一行为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及其他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而应受处罚,如已裁处拘留者,不再受罚锾之处罚。
17 下列有关即时强制之叙述,何者正确?A
仅限行政机关方得为之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方得为之
断水断电为其执行方法之一执行后无须给予任何补偿
第 36 条
行政机关为阻止犯罪、危害之发生或避免急迫危险,而有即时处置之必要时,得为即时强制。
即时强制方法如下:
一、对于人之管束。
二、对于物之扣留、使用、处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对于住宅、建筑物或其他处所之进入。
四、其他依法定职权所为之必要处置。
18 受理诉愿机关应于诉愿决定前,通知下列何者參加诉愿?C
与诉愿人利害关系相同之人诉愿人之共同权利人
诉愿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时,将受不利益之第三人诉愿人之代理人
第 28 条
与诉愿人利害关系相同之人,经受理诉愿机关允许,得为诉愿人之利益参加诉愿。受理诉愿机关认有必要时,亦得通知其参加诉愿。
诉愿决定因撤销或变更原处分,足以影响第三人权益者,受理诉愿机关应于作成诉愿决定之前,通知其参加诉愿程序,表示意见。
19 下列有关「诉愿决定」之叙述,何者错误?B
诉愿决定亦受到「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之拘束
诉愿法并未容许诉愿管辖机关作成与行政诉讼法第198 条「情况判决」類似之「情况决定」
诉愿决定书应由诉愿审议委员会全体委员署名
若有诉愿委员不同意诉愿决定之内容,现行诉愿相关法令并无提出「不同意見书」之依据
第 83 条
受理诉愿机关发现原行政处分虽属违法或不当,但其撤销或变更于公益有重大损害,经斟酌诉愿人所受损害、赔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认原行政处分之撤销或变更显与公益相违背时,得驳回其诉愿。
前项情形,应于决定主文中载明原行政处分违法或不当。
第 198 条
行政法院受理撤销诉讼,发现原处分或决定虽属违法,但其撤销或变更于公益有重大损害,经斟酌原告所受损害、赔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认原处分或决定之撤销或变更显与公益相违背时,得驳回原告之诉。
前项情形,应于判决主文中谕知原处分或决定违法。
20 依据行政罚法第5 条之规定,行为后法令有所变更时,原则上应适用何时之法令來裁处?D
行为时提起诉愿时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最初裁处时
第 5 条
行为后法律或自治条例有变更者,适用行政机关最初裁处时之法律或自治条例。但裁处前之法律或自治条例有利于受处罚者,适用最有利于受处罚者之规定。(从新从轻)
21 行政计画被赋与具集中事权效果之目的,为下列何者?A
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人民參与行政保障人民之权利代替行政争讼程序
第 163 条
本法所称行政计画,系指行政机关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达成特定之目的或实现一定之构想,事前就达成该目的或实现该构想有关之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为之设计与规划。
第 164 条
行政计画有关一定地区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设施之设置,涉及多数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数不同行政机关权限者,确定其计画之裁决,应经公开及听证程序,并得有集中事权之效果。
前项行政计画之拟订、确定、修订及废弃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22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被告之叙述,何者正确?D
A 不服台北县政府的行政处分,遂向该业务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提起诉愿,经济部将A 之诉愿驳回,A 若欲提起行政诉讼,应以经济部为被告
B 不服「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受「行政院大陸委员会」所委托办理业务所为之行政处分,B 提起诉愿被驳回时,应以「行政院大陸委员会」为被告
C 不服行政院新闻局所为行政处分,但随后该项业务依法改由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管辖,C 若欲提起行政诉讼,仍应以行政院新闻局为被告
D 认为其与台北县政府之间有公务员勤务关系,但台北县政府否认,若D 欲提起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之诉,应以台北县政府为被告
第 24 条
经诉愿程序之行政诉讼,其被告为下列机关:
一、驳回诉愿时之原处分机关。
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时,为撤销或变更之机关。
23 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者,下列叙述何者正确?C
由相关法院各自决定由相关法院协议定之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依据原告之协议定
之
第 12 条
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者,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
前项行政争讼程序已经开始者,于其程序确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应停止其审判程序。
第 12-1 条
起诉时法院有受理诉讼权限者,不因诉讼系属后事实及法律状态变更而受影响。
诉讼系属于行政法院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审判权之法院更行起诉。
24 下列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之叙述何者为正确?A
兼具实体与程序法之规范仅有程序规定
系以组织内部程序之规定为主以诉讼程序规定为主
兼具实体与程序法之规范
25 下列有关国家赔偿法之叙述,何者正确?C
所称公务员,在学理上系指狭义之公务员国家赔偿所需经费,统一由中央政府编列预算支应
私经济行政行为,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国赔事件一定要「高权行政」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