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7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教唆犯?

甲欲搶劫乙宅,丙知情後打電話給甲,跟甲說用偷就好了,比較不會被抓到。甲偷竊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23 18:15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6:38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23 16:38 發表的 刑法-教唆犯?: 到引言文
甲欲搶劫乙宅,丙知情後打電話給甲,跟甲說用偷就好了,比較不會被抓到。甲偷竊得手,請問丙有無罪責?


丙為幫助犯

雙重既遂之認定。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7:08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再補充一下,如果是改變犯罪決意內容,屬於質的改變時,客觀上應該還是論以教唆犯。

但是本題應該不是質的改變,只是實行手段或方法上的改變,丙使甲更容易達成既遂,故論以幫助犯。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7:3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不會是幫助->因為他在做降低風險之行為
二一定是教唆->因為強盜犯意的唆使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9:17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23 19: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不會是幫助->因為他在做降低風險之行為
二一定是教唆->因為強盜犯意的唆使


我覺得有陷阱..表情



如果是改變主意應論以教唆犯沒錯,但如果不是呢..

例如A要拿刀殺B,C知道後,告訴A別拿刀殺B(因B學過空手奪白刃神功),用拳頭打就好(比較可能實現殺B)。結果A用拳頭打B,打死了當然論以殺人罪,就算打了沒死也應該論以殺人罪(未遂),不該論以傷害罪或重傷罪等等。所以論以幫助犯。


教唆犯應該要確定題目內容是指,是否有因教唆行為而產生使原本所欲犯罪程度(知與欲)輕重發生改變。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9:3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例如A要拿刀殺B,C知道後,告訴A別拿刀殺B(因B學過空手奪白刃神功),用拳頭打就好
(比較可能實現殺B)。結果A用拳頭打B,打死了當然論以殺人罪,就算打了沒死也應該論
以殺人罪(未遂),不該論以傷害罪或重傷罪等等。所以論以幫助犯。

喝喝...對阿!!
因為正犯本來就是殺人犯意,所以沒有教唆造意的出現~~
而且試論中應該要說成:殺人罪(或未遂罪)之幫助犯

其實我知道未啥I大有這想法,因為強盜跟竊盜/殺人或傷害客觀上都有刑訴上之事實基
本同一性質(同為財產法益/生命法益;想不到同一性在這也很好用吧),但是,行為是
否提升實行行為,實行手段恐是犯意之創造!!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9:42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晚輩認為
第一題,丙為竊盜罪之幫助犯
1.強盜罪=強制罪+竊盜罪
2.所以竊盜罪為強盜罪的一部份
3.蓋丙僅論竊盜罪之幫助犯

第二題.同q大所言

最近上班快被操死了,太累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23 21:1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3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