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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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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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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刑法选择题问题
请问前辈
甲教唆乙去打伤丙,但乙未能将丙打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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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5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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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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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竹林中 于 2010-05-05 11:18 发表的 [法绪]刑法选择题问题: 到引言文
请问前辈
甲教唆乙去打伤丙,但乙未能将丙打伤;则

a.乙犯伤害未遂罪 b.甲犯伤害未遂罪 c.甲不处罚 d.甲和乙为同时犯-----ans:c

为什么不是a,然后为什么甲不处罚??

1.为什么不是a,因为伤害罪不罚未遂,所以没有伤害未遂罪。
2.为什么不是b,因为甲是教唆犯。
3.就是我啰!因为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没有伤害未遂罪,当然就没有伤害未遂罪的教唆犯。
4.为什么不是d,所谓同时犯,是指两人以上未连络之行为人同时对被害人犯罪。例如:同一时间,甲、乙「不约而同」的射杀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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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5 15:22 |
呆呆加瓜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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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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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无论新旧刑法都没处罚旧刑法因采共犯独立性所以,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人仍以未遂论。但以所教唆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为限。新刑法采共犯从属性(就是共犯指教唆或帮助从属于正犯意思)而刑法277伤害罪只有罚既遂无罚未遂(法条没写未遂犯处罚之,就是不罚)而乙(正犯)没有构成刑法277伤害罪而甲(教唆犯)基于从属他的原则就无罪(正犯都不处罚了,教唆犯当然一样没处罚。 表情 共犯从属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8-06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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