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見解是老師的答覆。
個人對於「甲對翻譯錯誤有預見可能性」的說法沒有太大意見,
然而並不認同因為有預見,所以就該負責。
蓋因教唆犯之成立需有教唆故意。
故意之成立需有「知」─ 也就是知道犯罪事實,及「欲」─ 希望結果發生或結果發生不違背本意。
本題中,甲對於翻譯錯誤有預見可能性,說明了甲對於犯罪事實具有「知」的部分,但並代表甲對犯罪結果具有「欲」。故不能甲對乙翻譯錯誤造成丙犯其他之罪具預見可能性,就認定甲具有教唆故意。
其實,大家不覺得有預見就要負責,很像是實務對於加重結果犯的論述。
然而加重結果犯是基本犯罪故意+ 加重結果能預見 (實務)
拿到學界來,就是「故意 +
過失」
無論是學界或實務,都不可能是「故意 +
故意」
得證,單評「有預見」是不能成立故意的!
另外,老師認為乙成立幫助犯
(也是實務的意見)。個人是認為應成立教唆犯才是
(同許玉秀老師的意見;當然這點各有各支持的看法,小弟並無什麼意見)然而,將教唆故意套在乙身上,翻譯錯誤,亦不能認定乙具有教唆重傷的故意!
當然,也無法認定乙具有幫助重傷之故意。
以上,講得有點亂,希望有大大懂小弟在講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