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0-04-23 09:43 發表的 :
冰大好像說的對耶,看來我刑法還是得在深入了解一下= =
使用ID的名稱,雖大家得知是那該ID遊戲之人,並無法推定其某人,但因使人難堪則足以,並不一定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為要件嗎?
我又突然想到一個問題,倘若我在遊戲裡面喊「xxx(真實姓名),是白痴笨蛋」,雖然主觀上是故意
但客觀上「同名同姓之人之多,怎麼推定我所說的人是誰?」被害人無法特定之人這樣也算嗎?(若我用諧音呢?)
我發現我好像真的很笨T_T
個人是覺得,毋庸去區分虛擬社會及現實社會,
在網路平台上,冰咖啡就是我,我就是冰咖啡,
某人在板上辱罵冰咖啡,大家知道冰咖啡是我,
就是公然侮辱。(意指冰咖啡是我而不是飲料。)
或者應該說,只要足以讓大家知道「被罵的人是誰」就算了。
以悠遊卡董事長為例,ptt上有以「神豬」稱之。
若某甲爆假料說:「『神豬』曾經染指侯主播」。
某甲可能該當誹謗罪。
雖然某甲並未指名道姓,但大家都知道「神豬」是誰,且又跟侯主播連結在一起,再明顯不過了。
這樣一來,甲即不能以「未指名道姓」來作為無罪之推託。
哈哈......以上純粹閒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