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89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chi197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恐嚇取財或恐嚇得利?
甲開車不小心撞死乙妻丙,嗣後乙不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4-15 16:43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成立恐嚇取財罪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以恐嚇使"本人之物交付"


[ 此文章被sikad716在2010-04-15 20:3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5 19:4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選無罪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5 20:27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無罪,頗有道理... 表情
僅為妻子殯葬費,精神慰撫金之問題,迫甲簽本票
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似乎值得商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5 20:36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手段.目的不合法
應為恐嚇取財罪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15 21:1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nchi1975 於 2010-04-15 16:43 發表的 恐嚇取財或恐嚇得利?: 到引言文
甲開車不小心撞死乙妻丙,嗣後乙不但未報警,還以將到警局告甲,威脅甲簽下一百萬本票。
乙應該成立恐嚇取財或恐嚇得利?


這讓我想到以前我朋友,跟學長談判被揍;
但是他並沒有還手,就站在那一直挨打。
事後去驗傷,威脅學長:$$或吃官司。
最後是以6位數成交。

這樣,有罪嗎?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5 21:28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開車不小心撞死乙妻丙,嗣後乙不但未報警,還以將到警局告甲,威脅甲簽下一百萬本票。
乙應該成立恐嚇取財或恐嚇得利?

構成要件該當
於違法性部分,行為人威脅報警是合法手段,簽下一百萬本票給乙之目的為何不清楚?係喪葬費或慰撫金抑或純粹恐嚇取財,題目未加詳示,
惟通說認為手段與目的間係兩回事,若無內在關聯性就算手段目的皆合法,依然具有違法性,故本題應視乙威脅甲簽下一百萬本票之目的為何判斷之.
如果是喪葬費(民192;194),因甲撞死乙妻丙,乙脅威報警與請求喪葬費用間有內在關聯性,乙不成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6 21:49 |
anchi197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先不討論手段與目的的問題
我要問的是 在構成要件上
乙威脅甲簽下本票,應是取財或得利?
「本票」自身的價值沒有少,可以説甲並無交付財物
但是因為簽下本票,自身的整體財產有減少
這樣算是"本人之物交付"?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4-21 10:37 |
chengdawei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本罪與強制罪(304)都是開放性構成要件
   所以一定要討論手段與目的間之可非難性(關聯性.輕微性.利益衡量等)
2.就手段而言
   以恐嚇方式為之 應為法所不許
3.就目的是否合法
   題意不明
  (1)若係為自己利益
            則為不法
            因為具備關聯性
            則成立本罪
  (2)若係為殯葬費
            則為法所允之利益
            因為欠缺關聯性
            則不成立本罪
以上是小弟看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4 23:1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0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