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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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4-09 08:59 发表的 : 小的还是不太懂,请大大们再指导~~~ 如果学校老师罚学生罚金违不违法?? 看情形吧... 1.你破坏公物可能要 这就没问题 →所以,赔钱=老师罚学生罚金? 还是,破坏公物的话任何人都可以向你索取罚金??? 我说的是赔偿金 ,我只是顺道讲一下,你要说我赔偿金不是罚金我也没辙 2.如果是没扫地被罚钱,可以拒绝吧 →所以,罚钱不等于老师罚学生罚金??意思是说罚钱不等于赔钱的意思吗? 还是对方主张罚钱时,本人得主张拒绝的权利? 好像只有民法当事人间才有对等的权利义务,罚钱是民事关系吗? 你小学没有被老师罚过钱吗?没交作业、作业迟交、没扫地等等被罚几十几百 你认为上学的目的是甚么? 宪法有规定人民有受教权,因此在学校上学是权利也是义务,但是这不代表说因为没有扫地就应该被罚钱, 老师又不是行政机关所属人员,有甚么资格谈说他可以处罚学生要罚钱? 乱规定的东西可以不用认真对待他... 3.如果用班上与论去强迫人缴钱,我想可能会触犯强制罪的可能性吧? →那犯罪主体是谁呢? 有说的人都该当吗?还是全部曾经说过的人才该当?还是以『舆论』当被告?还是老师当被告?还是校长当被告? 以一般情形而言,做这种提议的通常是老师,就算是学生提议的,也要老师同意才能执行,所以老师本身主观意识上就有要使该犯错学生受到缴交罚金的无义务行为,至于同学(与论)嘛...由于要决定还是在老师,提议的同学顶多成立教唆犯,会计股长可能成立帮助犯,校长如果知道此种行为而漠视,也有可能成立帮助犯。 4.如果老师太过分就拒缴吧,如果是你自己活该那种... 那还是乖乖缴钱吧... →这里的结论是不是告诉我们,以上全属虚构。 其实就是看你的心情决定吗?????? 你认为这案子到了检察官那边会怎样判定? 罚多少钱? 5块? 10块? 还是100块? 通常是微罪不举吧... 搞不好连检察官小学国中时都被罚过...你认为有必要出面到刑罚吗? 还有我会写那样是因为,我曾经有同学来问我班上的会计决定把班费使用到谢师宴上,那该同学若未去吃饭,是否要退钱? 我回答使用者付费,或是你们之间有协定好就可以,不然擅自处理这费用可能造成业务侵占,隔天那同学去学校大放厥词说该会计不退钱业务侵占还说我说的...我整个就很无言... 自己同学都这样搞了,更何况是一个网路上来路不明网友问这问题,我当然是建议他小钱就缴掉,老师如果太过分,没扫一次地罚你1千,结果累积下来可能好几万?? 你要不要拒绝缴款? 当然拒绝!!我是觉得生活上本来就很多事情会跟刑法扯上,但是没有必要动不动就扯到型罚去,例如老周讲过偷抽一根烟、百货公司偷一张面纸,偷吃一颗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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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09 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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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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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之学生,由家长同意,签定同意书,一定情形下罚钱.(但不是刑法的罚金,也不是行政罚的罚锾.)是违约金. 若是已成年的学生,如大学生之类的,则班会自订公约,也是民法的违约金. 至于若是毁损公物,那不用约定,直接损赔请求,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外和解(老师说要1000元,交了1000元,案子就结了) ... Q大的想法,在学校罚金...,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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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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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9 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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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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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4-09 19:10 发表的 : 未成年之学生,由家长同意,签定同意书,一定情形下罚钱.(但不是刑法的罚金,也不是行政罚的罚锾.)是违约金. 若是已成年的学生,如大学生之类的,则班会自订公约,也是民法的违约金. 至于若是毁损公物,那不用约定,直接损赔请求,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外和解(老师说要1000元,交了1000元,案子就结了) ... Q大的想法,在学校罚金...,应如上. 我以前被罚钱时(国中),可不记得有什么家长同意书,可能每个地方规矩都不一样。 都到大学了,还有罚钱这种事吗? 我大学时,缴了第一期的系费(新生不懂事), 后来发现系费被拿去乱用,我后面三期的系费就不缴了,名字还被公布在系学会的网路上...... 班会自订公约,除非全数决通过,否则,即使99比1,那剩下了唯一一个也不用理会。 以前国中小那套「多数决暴力」,在大学时很难用上,大学生没那么听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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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9 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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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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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确定此罚金属于公法或私法上行为 若为私法行为,即指教师与学生共同缔结惩罚性之无名契约(附条件),由教师为执行角色,学生自愿为被执行惩罚的对象(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不违反民法上的强制或禁止之规定,且未有违公序良俗,惟就罚金使用之部分,应拟定办法充为公用.
2.于公法上行为,释字308条有谓: 公立学校聘任之教师不属于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之公务员。惟兼任学校行政职务之教师,就其兼任之行政职务,则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 由此观之,显然教师非公务员,亦无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条的行政委托情形,故教师的管教权并非公权力之行使(行政处分),有学者认为,其管教权之由来,乃学生之家长与教师所缔结之私法契约,而无公法上之强制力可言... 依教师法十七条规定: 教师除应遵守法令履行聘约外,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聘约规定,维护校誉。 二、积极维护学生受教之权益。 三、依有关法令及学校安排之课程,实施教学活动。 四、辅导或管教学生,导引其适性发展,并培养其健全人格。 五、从事与教学有关之研究、进修。 六、严守职分,本于良知,发扬师道及专业精神。 七、依有关法令参与学校学术、行政工作及社会教育活动。 八、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泄漏学生个人或其家庭资料。 九、担任导师。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尽之义务。 前项第四款及第九款之办法,由各校校务会议定之。
罚金算不算是管教的一种,依10款规定应由校务会议定之,惟此罚金由上述可知,乃为私法契约之一种,非一方可以片面决断,故若罚金管教方式是属于一种普遍的共识,且家长也都同意此种管教方式,并经校务会议决定者,那罚金就是合法的管教方式.
个人薄见,还请指正
[ 此文章被kino在2010-04-09 22:3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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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9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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