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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怡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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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教唆犯
以下兩個問題,想請教各位,感謝您的解惑

甲教唆乙殺"乙父"
甲,乙之刑責
答:乙為271普通殺人罪,透過刑法第31條第二項為殺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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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18 21:14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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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不只是考29條(他是幌子),重點在31條第二項(不純正身分犯)
先敘明:
甲教唆乙殺"乙父"
一乙是272(弒親),甲從屬272(弒親)但依刑法31條第二項,
 回歸到271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
甲教唆乙殺"甲父"
一因為本案中甲是具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故本案適用罪名為272(
 弒親),然但依刑法31條第二項,以回歸到271普通殺人罪,甲
 是272之教唆犯

為啥會這樣?
因為:
刑法31條第二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
特定關係之人
,科以通常之刑

可見有黃色的部分(回歸到普通基本罪)一詞,前提一定是將本案件中
若入犯罪行為人之間其一人具有特別身分關係,首先適用之構成要件為
特別構成要件,換言之,甲教唆乙殺乙父及甲教唆乙殺甲父,少要是用
罪名一定是272弒親罪(特別構成要件),才會有無特別身分關係之
人,科以通常之刑(再從272論到271普通殺人罪)。申言之,本
題的考點不在結論,而是試論過程
---->以上僅為小的胡說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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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8 22:23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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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教唆乙殺"乙父"

-----甲-----刑271.
-----乙-----刑272

2.甲教唆乙殺"甲父"
-----甲-----刑272.
-----乙-----刑271

提供您一個比較簡單的方法   希望對您有幫助
教唆的部分   先不用理他    主要跟您說一下刑31的觀念
純正身分犯   依刑31條1項    不純正身分犯   依刑31條2項
這樣您就可以很清除的知道了  不用再頭大了


今天剛好看到教唆犯跟未遂犯的討論   讓我想到甘師之前在司法官訓練所所出的題目
也是關於教唆犯.   有機會再跟大家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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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18 22:42 |
龍怡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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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兩位的解說
表情
再請問一下
甲教唆乙殺甲父
解答時,
是不是應該先論正犯乙的罪(普通殺人罪)
再論依共犯從屬性,論甲之罪名(教唆普通殺人罪)
又因刑法第31條第1項,甲應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教唆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1 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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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2-21 13: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謝兩位的解說
表情
再請問一下
甲教唆乙殺甲父
解答時,
是不是應該先論正犯乙的罪(普通殺人罪)
再論依共犯從屬性,論甲之罪名(教唆普通殺人罪)
又因刑法第31條第1項,甲應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教唆犯


個人偏好,不理31表情

甲教唆乙殺甲父:
●先討論乙:
乙殺害甲父,成立271I。
●再討論甲:
甲教唆乙殺甲父,成立271I、29;
甲具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成立27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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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1 21:02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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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見解以說明了解決方式。即殺人者成立§271→依§31-2成立科以通常之罪;而有身分者因,§29教唆之罪罰之→§272之罪。
二我想你會覺得怪怪的因為→共犯行屬性原則,從屬是正犯著手才會成立犯罪,而並非是從屬他的罪名。
三另一個解法(部分學者用法)
∣T→兩人該當§271
ⅡR→無阻卻
ⅢS→依案例中,看誰有身分就成立身分之罪;而另一人,成立普通之罪!
EX:甲叫乙殺甲父,最後S→甲有身分,成立§272;乙成立§271

這個方式有比較好嗎!


[ 此文章被sa098505在2010-02-23 12:0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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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23 11:51 |
kf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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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教唆犯也要罰,雖然只是動動嘴(所以你可以把以下討論之教唆犯學理通通遮住不要看)
(一)甲叫乙殺乙的老爸
基本上,只要想著殺人的人,一定成立殺人罪(271)
如果殺人的人(乙),殺的又是自己的老爸,罪加一等,就是殺害老爸的殺人罪(→272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至於教唆者(甲),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29),問題在於要不要成立272
對於一般社會的觀念,甲又不是殺他老爸,不需要加重,
所以回到31II,無特定關係,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271
(二)甲叫乙殺甲的老爸
一樣的道理,乙又不是殺自己的老爸,那就271就可以啦
甲的部分,依據29,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
只是叫人殺他老爸,這也太過分了吧,一定要成立272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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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3 16:28 |
JH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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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2-18 22: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教唆乙殺"乙父"
一乙是272(弒親),甲從屬272(弒親)但依刑法31條第二項,
 回歸到271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
甲教唆乙殺"甲父"
一因為本案中甲是具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故本案適用罪名為272(
 弒親),然但依刑法31條第二項,以回歸到271普通殺人罪,甲
 是272之教唆犯

.......

提供關於構成要件移用以及刑罰移用的概念。構成要件移用,即對於無身分之人論罪科行皆適用一般構成要件,對有身分之人論罪科刑皆適用身分犯構成要件。刑罰移用即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 此文章被JHROC在2010-02-24 23:3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24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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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真理)
刑法31條第二項應修正成: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至刑有重輕或免除之規定,僅適用具備
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

易言之,數犯罪行為人之係以基本構成要件為基礎(EX:271),再對於具有定身
分或特定關係之人移到特別構成要件(EX:272)才是;而非直接以將數行為人對
於其中一人具有身分或特別關係,將其全部一網打盡特別構成要件,再以現刑法31第
二項規定,無身分或特別關係之人科於通常之刑~~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4 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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