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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诉执行
1,甲被判罚金,检察官乙准用强制执行法查封甲的机车一部予以公告变卖,请问是否合法?
2,甲被判8月徒刑,但因心血管疾病(有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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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4 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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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涉及人身自由或生命权之剥夺,是否牵连其他自由权利,如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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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看冇?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5 1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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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试答题本来就是一门学问
如讨论时,引经据典,洋洋洒洒一大篇----不可能
我觉得
放弃你原来的方式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51230冰咖啡的方式
如抓到题目一题拿20分应没问题
抓不到以基础答题拿10分应没问题
4题抓3题,你就有70分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07 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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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刑法
第十条(妇女携带子女之许可)
  入监妇女请求携带子女者,得准许之。但以未满三岁者为限。
  前项子女满三岁后,无相当之人受领,又无法寄养者,得延期六个月,期满后交付救济处所收留。
  前二项规定,于监内分娩之子女,亦适用之。
第十一条(入监时之健康检查)
  受刑人入监时,应行健康检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拒绝收监:
  一、心神丧失或现罹疾病,因执行而有丧生之虞者。
  二、怀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满二月者。
  三、罹急性传染病者。
  四、衰老、残废,不能自理生活者。
  前项被拒绝收监者,应由检察官斟酌情形,送交医院、监护人或其他适当处所。 
刑事诉讼法
第四百六十七条(停止执行自由刑之事由)
  受徒刑或拘役之谕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检察官之指挥,于其痊愈或该事故消灭前,停止执行:
  一、心神丧失者。
  二、怀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产未满二月者。
  四、现罹疾病,恐因执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第四百六十八条(停止执行受刑人之医疗)
  依前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情形停止执行者,检察官得将受刑人送入医院或其他适当之处所。
...........................
第二题,则讨论有无467,468情形. (有权机关为检察官)
另妇女可携子服刑. (有权机关为监所主管)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07 10:40重新编辑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7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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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题的法条:
第四百五十七条(指挥执行之机关)
  执行裁判由为裁判法院之检察官指挥之。但其性质应由法院或审判长、受命推事、受托推事指挥,或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因驳回上诉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诉、抗告而应执行下级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级法院之检察官指挥之。
  前二项情形,其卷宗在下级法院者,由该法院之检察官指挥执行。
第四百七十条(财产刑之执行)
  罚金、罚锾、没收、没入、追征、追缴及抵偿之裁判,应依检察官之命令执行之。但罚金、罚锾于裁判宣示后,如经受裁判人同意而检
察官不在场者,得由法官当庭指挥执行。
  前项命令与民事执行名义有同一之效力。
  罚金、没收、追征、追缴及抵偿,得就受刑人之遗产执行。
第四百七十一条(民事裁判执行之准用及嘱托执行)
  前条裁判之执行,准用执行民事裁判之规定。
  前项执行,检察官于必要时,得嘱托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为之。
  检察官之嘱托执行,免征执行费。

..............
由检察官执行,且有执行名义的执行力(故合法),
不用移送到民事执行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7 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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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第3题
判死刑,尚未确定,羁押中,
已判20年服刑中,
则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连带限制或剥夺其生育权(含蓄说是婚姻自由权)?法条没有规定.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7 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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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10-02-07 07: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要考试答题本来就是一门学问
如讨论时,引经据典,洋洋洒洒一大篇----不可能
我觉得
放弃你原来的方式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51230冰咖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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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不到以基础答题拿10分应没问题
4题抓3题,你就有70分了


冰咖啡的方式
好像跟我补习班老师的方式很像
该不会也是胖子的学生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7 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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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不是只有对就好
人都是主观动物
版面也要令人看了舒服
就一页半(估450字)
所以要简洁有力
能一字不漏写出法条---难
大法官解释,判例更不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08 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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