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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林山田老师书上教唆犯的问题

引用林山田老师刑法通论的例子:
A与B两人同赴山上森林中打猎,至黄昏时,A从望远镜中发觉他们的共同仇人C正在草丛中走动,遂迅速将猎枪交给B,指着C走动的草丛,气急败坏地说:「快开枪打!」。B闻A之所言,匆促间误以为草丛中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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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03 18:57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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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与无预见可能性吧 表情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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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主观上并非利用不知情或误认事实的B,作为杀害C的行为工具,欠缺意思支配地位,故也不成立间接正犯。因此,A只能对C的死亡结果,论以过失致死罪
1.A在主观上并非利用不知情或误认事实的B,作为杀害C的行为工具,欠缺意思支配地位
所以A主观并不成立间接正犯的故意
2.客观上C死亡,所以客观上有死亡的结果
3.基于以上A主观无客观有,所以成立过失致死
4.如果是A改为B,会比较合逻辑

完全不知所云,表情
因为林老师的推论结果,
晚辈无法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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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3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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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之部分.是间接正犯.另用他人"不知"的部分
2.B的部分通说是不等价客体错误(误人为猎物):但是亦有学说认为.
在于荒郊野外对于不等价客体错误以生过失致死之罪本无预见可能
性....因为荒野要碰到人的机会及低.且发生过失致死之预见客能性
几乎没有.....
补充:打击失误亦同.在都市打击失误与在荒野打击失误.其预见其过失
犯他罪之预见可能性迥然有别.且搞不好在人潮众多之处.会有未必故
意之出现

结论:A是271之间接正犯.B采学说(无预见可能性).
反之实务B成立过失致死.A之身分就不好论.因为实务不承认正犯后正
犯亦说认为被利用之人不会成立犯罪.才会有间接正犯之适用.所以说
A是教唆犯也不对阿-->所以管见认为在此采学说为妥

------->以上仅为个人之浅见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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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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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有一种学说敝人在打击失误上看到的.不过原理很像.重点是说教
唆犯对于正犯之打击失误有预见可能性之时.应该从属过失之罪

如果对于适用该原理之下:
1.本题看不出来A有样支配B之意思:非间皆正犯
2.A对B不成立教唆犯.欠缺造意
3.认为B是成立过失致死
4.A因为能预见B过失致死之部分.故应该从属
5.旧刑法29-III狭义的教唆未遂(德国叫未遂教唆)

所以A用该原则会出现过失致死与271的29-III

--------->以上仅为个人猜测表情 (不知道自己在说啥)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2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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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师的意思是不是

A教唆B杀人
但B却以为A叫他打猎

A认为B有杀人故意
但B主观上认为自己打的是动物

A想要教唆
但B却没产生杀人故意

有人懂我的意思吗?


[ 此文章被a2161在2010-01-03 21:0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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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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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A的主观为教唆故意,所以不成立间接正犯
2.B无杀人的故意,所以A不成立教唆犯,仅成立教唆未遂
3.B为不等价客体错误,,成立过失致死罪

A对C的死亡结果
1.结果原因:如果不是A叫B开枪打C,C也不会因此而死亡
   盖A的行为,是C死亡结果的原因
2.结果归责:A的行为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且结果在客观上有预见性及可回避性
依相当因果关系,C死亡的结果可归责A的行为
3.A主观上对C死亡的结果有预见性也有回避可能性
所以依上述,C死亡的结果可归责A的行为

由一+二所以A仅成立过失致死罪+教唆未遂


错了吗?表情
那是正常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3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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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过失致死
A给枪帮助过失致死?(不罚行为)
A教B开枪打:
主观上:A知C为人,但不知B是否不知(过失不知)(因为共同?人)
客观上:B杀人了.
........
AB论共同正犯:A全知,B(过失不知),无犯意联络X;但A因为全知,需负责(所知所犯)(知全杀人,C也死了)故为故意杀人即遂罪O
A论教唆犯:B无犯意,不成立.
A论帮助犯(给枪):B无犯意,不成立.
A论间接正犯:B非无责之人,不成立间接正犯?或另说正犯后的正犯O(故意杀人即遂罪)
.......
结论,推不出过失致死.
.......
怎会无支配力或无间接正犯犯意?(不明白林师如何认定?)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4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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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四等书记官出一个
何谓买卖
大家一看,很熟,就写不出来
那何谓过失?
一定又死一遍
尤其民,刑法过失定义不同
刑法是罪刑法定主义就是一定要符合成立要件
教唆是一定不能写
因为教唆是行为人从不想变想做(不符合)
可能是间接正犯
不过林教授推翻了
过失犯分有,无认识过失
我押有认识过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4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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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1-03 20: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补充:有一种学说敝人在打击失误上看到的.不过原理很像.重点是说教
唆犯对于正犯之打击失误有预见可能性之时.应该从属过失之罪

如果对于适用该原理之下:
1.本题看不出来A有样支配B之意思:非间皆正犯
2.A对B不成立教唆犯.欠缺造意
3.认为B是成立过失致死
4.A因为能预见B过失致死之部分.故应该从属
5.旧刑法29-III狭义的教唆未遂(德国叫未遂教唆)

所以A用该原则会出现过失致死与271的29-III

--------->以上仅为个人猜测表情 (不知道自己在说啥)


上面粗体部分,可能是q大打错了,个人鸡婆插花一下:
旧刑法29iii ,德式称「未遂教唆」,我国传统实务称「教唆未遂」
进一步来说,我国传统实务对于旧刑法29iii,可分为「无效教唆未遂、失败教唆未遂、未至教唆未遂」(德式通称未遂教唆)
而我国传统实务所谓「狭义教唆未遂」,指的是着手于行为而不遂(德式称教唆未遂)
最后,我国传统实务的「未遂教唆」,其实就是指「陷害教唆」

表情 插花完毕,下台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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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4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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