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1-03 20:58 发表的 : 补充:有一种学说敝人在打击失误上看到的.不过原理很像.重点是说教 唆犯对于正犯之打击失误有预见可能性之时.应该从属过失之罪 如果对于适用该原理之下: 1.本题看不出来A有样支配B之意思:非间皆正犯 2.A对B不成立教唆犯.欠缺造意 3.认为B是成立过失致死 4.A因为能预见B过失致死之部分.故应该从属 5.旧刑法29-III狭义的教唆未遂(德国叫未遂教唆) 所以A用该原则会出现过失致死与271的29-III --------->以上仅为个人猜测 (不知道自己在说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