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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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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一個很簡單,也很困難的問題

話說.......這個問題,我已經問了超過10多人的意見,但還是沒有得到我想要的答案。
再度拿出來當作喝茶閒聊的話題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
通說是採法定符合說及具體符合說,這些大家都知道,所以不想聊

我想聊的是,將著手的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套用至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上,所產生之矛盾。

譬如:
Q1.甲誤狗為乙而殺之,乙在國外。
Q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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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2-30 01:31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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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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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為什麼用『著手的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檢驗的結果,
卻推論『等價及不等價客體錯誤,採用法定說及具體說來解,根本是互相矛盾』
二者之間的關聯是什麼?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9 2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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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29 21:38 發表的 一個很簡單,也很困難的問題: 到引言文
話說.......這個問題,我已經問了超過10多人的意見,但還是沒有得到我想要的答案。
再度拿出來當作喝茶閒聊的話題表情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不等價客體錯誤......
通說是採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這些大家都知道,所以不想聊表情
我想聊的是,將著手的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套用至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上,所產生之矛盾表情
.......


因為"錯誤理論"只是單純現實上發生的事(非於事實上之錯誤或法律上之錯誤)
至於學說只是解決之道...以上冰大大所倘明的矛盾非無道理....因為敝人回看
本篇文章三遍(太久沒讀書了表情 )亦有同其所認.....冰大之疑問
Q1.甲誤狗為乙而殺之,乙在國外。與Q2.甲誤丙為乙而殺之,乙在國外。
乃嘗言Q1中因著手理論而論及對乙之殺人未遂.換言之.於Q2中亦同才是.
但為何不論及乙之部分逕而論丙之殺人既遂(因為通說採不影響說"針對法
益方向")云云...再此冰大所提之疑-->同意票+1

不過.採冰大的見解結論是與通說相同的.相同於同說之不影響說之部分.但
是Q2論過程應為:甲對丙成立殺人既遂.甲對以成立殺人未遂.基一行為不二
罰.故以刑法55條從一重.還是殺人既遂處斷--->"同款但不同師"(台語)

所以等價客體錯誤與不等價客體錯誤.抑或其他錯誤理論.所採之理論.只是
解決如何評價罷了.....光是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上.只少有五種學說.來作評
價.雖判斷所據不同.但是至少可分兩國.一國認為是阻卻故意.另一國認為是
減免責任........換言之.等價不等價之客體錯誤亦為如此適用較合理的學說(或
是說較大多數學者所接受的見解).既然是學說.亦不防想辦法推翻它.......因為
有貴人教導敝人說道:學刑法學到最後.要認為其他學說是錯誤的(聽起來真變態)表情

------->以上僅為敝人之管見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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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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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2-29 22: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懂?
為什麼用『著手的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檢驗的結果,
卻推論『等價及不等價客體錯誤,採用法定說及具體說來解,根本是互相矛盾』
二者之間的關聯是什麼?


因為對乙有無「著手」,按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簡單來說,是以行為人之主觀為基礎,再客觀判斷對乙有無危險性。

問題出現了,無論是等價客體錯誤或不等價客體錯誤,照理說,無論甲殺的是人還是狗,對乙所造成的危險性是不會改變的。


好比A在外太空旅行,在地球的B誤狗為A而殺之。以通說來說,認為對A有危險;現在把狗換成人,對A的危險卻消失了!W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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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00:1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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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錯誤是來判斷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構成要件而已
2.所以不等價的客體錯誤---->阻卻故意
        等價的客體錯誤---->仍成立故意
3.至於著手與否,此時才是適用主客觀混合理論來判斷
4.因此在舉例1.甲阻卻其殺人故意!在舉例2甲殺人故意仍然成立
5.在舉例1之所以阻卻殺人故意,在於客觀構成要件是"人",而甲卻誤某物為人,依德國通說認為,甲的認知發生重大偏離,所以"知"不能成立,也就是甲對該物的殺害(攻擊)行為,並不是一個有殺人故意的行為,因為行為人為該行為時,並沒有正確的認知,而這不正確的認知,與客觀構成要件"人"完全不同,也與該法條要保護的法益無關!

6.也就是說德國通說沒有法定符合說跟具體符合說,那是我國實務的見解,我國學說目前應該已經揚棄實務見解,而改採德國通說!
7.271的法益保護的是人的生命,而不是特定人的生命,所以當行為人主觀認知到是人就夠了,此時行為人的知就是沒有錯誤!
8.所以你比較危險時,發生盲點,你把乙當成271保護的特定客體,事實上271是保護所有的人,而不是只有乙!從而縱然沒有對乙有危險,對丙仍有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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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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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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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12-30 01: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刑法的錯誤是來判斷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構成要件而已
2.所以不等價的客體錯誤---->阻卻故意
        等價的客體錯誤---->仍成立故意
3.至於著手與否,此時才是適用主客觀混合理論來判斷
4.因此在舉例1.甲阻卻其殺人故意!在舉例2甲殺人故意仍然成立
.......

首先,感謝大大指正,將錯誤理論擴大至「乙」的部分是我的疏失表情,我收回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是互相矛盾的這句話。然如同一開始我所說的,我在意的不是「丙或狗」的部分,而是對乙的部分。
盲點?或許吧,這也是為何我會問了10多人都還沒問出滿意答案的原因表情
表情不談「乙」也可以,
就本案例(Q1Q2)中,
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是論「●1個殺人既遂                     」;
不等價客體錯誤中,則是「●1個過失毀損 + ◎1個殺人未遂」(毀損不罰過失這邊不談)。

無論就我國傳統的「法定、具體說」也好,或是德國通說也罷,對於「●」的論罪結果都是一樣的。
然我有疑問的是,為何一個有◎殺人未遂,一個沒有?
進一步來說,進入「未遂」討論,代表有經過「著手實行」之階段,所以真正問題是,為何一個有著手,一個沒著手?
可否請大大解惑一下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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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02:18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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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是論「●1個殺人既遂               」;
不等價客體錯誤中,則是「●1個過失毀損 + ◎1個殺人未遂」(毀損不罰過失這邊不談)。


行為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著手後僅有毀損的結果,也就是行為人的主觀與客觀造成的結果不一致,才有討論未遂的空間。
不過等價客體錯誤,既然行為人主觀有"殺人"故意,也有人被他殺了,既然主觀與客觀結果一致,就是既遂了,無須再討論未遂的著手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0:37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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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30 02:1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是論「●1個殺人既遂                     」;
不等價客體錯誤中,則是「●1個過失毀損 + ◎1個殺人未遂」(毀損不罰過失這邊不談)。

無論就我國傳統的「法定、具體說」也好,或是德國通說也罷,對於「●」的論罪結果都是一樣的。
然我有疑問的是,為何一個有◎殺人未遂,一個沒有?
進一步來說,進入「未遂」討論,代表有經過「著手實行」之階段,所以真正問題是,為何一個有著手,一個沒著手?
可否請大大解惑一下

如果沒有著手的話?

例如甲教唆乙殺丙,乙誤丁為丙而殺之?
那教唆犯甲為何仍是既遂呢?表情

"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是論「●1個殺人既遂"晚輩認為,是因為已有殺人既遂了,故無須再論未遂,且故意僅有一個
侵害法益相同,,所以晚輩仍認為此乃競合後的結果

又讓前輩多一個不滿意的答案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30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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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12-30 01: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刑法的錯誤是來判斷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構成要件而已
2.所以不等價的客體錯誤---->阻卻故意
        等價的客體錯誤---->仍成立故意
3.至於著手與否,此時才是適用主客觀混合理論來判斷
4.因此在舉例1.甲阻卻其殺人故意!在舉例2甲殺人故意仍然成立
.......


以L大之解說可見:
Q1中甲對客體之認知誤狗為人而殺之.主觀上對客體的不認知
以致生不知之罪(重大偏差)與未遂之罪
Q2中甲對客體之認知雖誤丙為乙.但針對的客體仍然生命法益
主觀上對客體的認知並無上開Q1之情形.仍無影響既遂之成立
---->以上僅為個人之猜測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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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2-30 11: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沒有著手的話?

例如甲教唆乙殺丙,乙誤丁為丙而殺之?
那教唆犯甲為何仍是既遂呢?表情

"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是論「●1個殺人既遂"晚輩認為,是因為已有殺人既遂了,故無須再論未遂,且故意僅有一個
侵害法益相同,,所以晚輩仍認為此乃競合後的結果

又讓前輩多一個不滿意的答案表情


表情大大點出一個很經典的題目:
被教唆者發生客體錯誤,教唆犯該如何論處。

但是這題一共會有三種爭執:
1.甲論教唆既遂。(正犯之風險,教唆犯應概括承受)
2.甲論教唆未遂。(被教唆者之客體錯誤應視為教唆者之打擊錯誤)
3.甲為未遂教唆。(就刑19III)
(1)罪刑法定→不罰。
(2)刑271有罰預備,故仍應論教唆殺人預備犯。




其實大大的想法我可以接受,只是我覺得,競合也要有過程......

同樣時間,同樣地點,同樣行為,同樣是誤認客體,卻出現一個是「兩法益受害」,一個是「一法益受害」,實在是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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