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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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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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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教刑法因果關係??
甲撞傷乙,其後乙因為傷勢過重而死亡,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撞傷與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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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12:41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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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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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這樣的考法的!
我會選條件因果.
看到負責兩字選相當因果?是客觀歸責吧!
直接因果,也可以對.不然怎說呢?間接因果就到負責?(惹起法益侵害的所有人都要負責的,那連間接因果也要算進去)
.........
這個版有多位大大們,對因果有獨到見解,我的見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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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13:12 |
車文傑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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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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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12-29 12:41 發表的 請教刑法因果關係??: 到引言文
甲撞傷乙,其後乙因為傷勢過重而死亡,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撞傷與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此一因果關係通稱為:
A.直接因果關係
B.跳躍因果關係
C.相當因果關係
D.條件因果關係

此題答案為C

請問如何解釋選項之關係??完全沒看過。

先簡述一下相當因果與條件因果

所謂相當因果,是指在一般之情形下,同一環境及同一行為,均會造成該結果發生者,即認為該原因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簡言之,相當因果乃是從正面檢視其關係之存否

所謂條件因果,意指若該原因為該結果之發生所不可想像其為不存在之條件,則該原因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換句話說,條件因果是從反面討論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均為事實上之因果,若要以刑法將之課責,仍須以客觀歸責討論,方能確立其法律上之因果
換言之,行為人之行為即使具有事實上之因果,不代表該行為便具有法律上之因果

至於直接因果關係,據在下所知,應屬於警察責任之歸責理論,此乃行政法上之概念而非刑法

就本題而言,應可以確認其因果關係之邏輯並非條件因果,因條件因果多採反面列舉,而該題是採正面描述
只是「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撞傷與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這句話在下認為已經混淆了事實面及法律面的因果關係,挺有問題的

有錯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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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2-29 14:43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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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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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12-29 12:41 發表的 請教刑法因果關係??: 到引言文
甲撞傷乙,其後乙因為傷勢過重而死亡,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撞傷與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此一因果關係通稱為:
A.直接因果關係
B.跳躍因果關係
C.相當因果關係
D.條件因果關係

此題答案為C

請問如何解釋選項之關係??完全沒看過。


上面大大講的很清楚了,我改用淺顯易懂的話講好了:

在刑法的世界裡,因果關係理論有三種:
1.條件因果關係
2.相當因果關係
3.客觀歸責理論

客觀歸責理論,因為這題沒有,所以就不提了。 所謂「條件因果關係」,公式若非A,則非B,故AB有因果關係。套用到本題來則會變成「若甲撞傷乙,乙也不會傷勢過重死亡,故甲撞傷乙的行為和已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而「相當因果關係」,公式因為A,所以B,故AB有相當因果關係。套用到本題來,就是「甲撞傷乙,導致乙傷重死亡,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

更簡單來說,條件因果是反面敘述,而相當因果是正面敘述。



如果還是看不懂的話,建議背起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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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16:23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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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撞傷乙,其後乙因為傷勢過重而死亡,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撞傷與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此一因果關係通稱:

這題蠻陰的,因為依照罪名是重傷致死罪的加重結果犯,此時必須以17條判斷,重傷之結果,除了與行為具備因果關係外,尚需具備一般理性第三人於事後客觀之同一環境,對於行為之構成要件能否預見=====>因此符合相當因果關係(我解釋的有點模糊,請多加指教)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10:12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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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小女的想法:
因為實務採相當因果關係(客觀的喔)
哈哈,來亂的~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10:56 |
8G91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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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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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09-12-31 10: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撞傷乙,其後乙因為傷勢過重而死亡,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撞傷與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此一因果關係通稱:

這題蠻陰的,因為依照罪名是重傷致死罪的加重結果犯,此時必須以17條判斷,重傷之結果,除了與行為具備因果關係外,尚需具備一般理性第三人於事後客觀之同一環境,對於行為之構成要件能否預見=====>因此符合相當因果關係(我解釋的有點模糊,請多加指教)


所謂加重結果犯乃故意+過失,亦即行為人對基本行為應有故意,而卻發生其未預期之加重結果(過失),始成立加重結果犯。

法律特設此加重規定,目的乃為求刑罰公平。

又參見刑法17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47 台上 字第 920 判例,以資觀察
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 
 
因此小的以為,判斷加重結果犯,除行為人有基本構成要件故意外,另必須綜合行為當時之整體客觀情,及當時所存在之事實,加以客觀審查,始能責付行為人加重結果責任。

本題甲撞傷乙,其後乙因為傷勢過重而死亡,因罪疑為輕及題意未明,小的以為以過失殺人為當。
以上為小的亂說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12-31 11:05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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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8G9119 :
本題甲撞傷乙,其後乙因為傷勢過重而死亡,因罪疑為輕及題意未明,小的以為以過失殺人為當

你的敘述是以"行為人主觀預見可能性來判斷",並不符合"客觀預見可能性".

所謂的"客觀預見可能性"是指:
以一班人事後來看,受傷後有可能因為病毒感染後失血過多而死亡,故已具備一班人能認同其結果發生之可能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0:03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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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冰咖非:
感恩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0:04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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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12-29 12:4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撞傷乙,其後乙因為傷勢過重而死亡,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撞傷與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此一因果關係通稱為:
A.直接因果關係
B.跳躍因果關係
C.相當因果關係
D.條件因果關係

此題答案為C

請問如何解釋選項之關係??完全沒看過。

因果關係可分為
1.結果原因:條件說
2.結果歸責:客觀歸責理論及客觀相當因果關係

而相當因果關係為正面的審查,冰大所言,晚輩從之
至於甲該成立何罪,重點在於甲是故意還是過失撞傷乙
1.故意,甲可能會成立傷害致死罪
2.過失,甲會成立過失致死罪

新年的第一天,又在胡謅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1 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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