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34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學大意]98初考題目
(B)19 刑法對於中止犯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種存在於個人之情狀,在學理上稱為:
       (A)個人阻卻刑罰事由(B)個人解除刑罰事由(C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6 10:17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為個人的淺見,僅供參考(不完全正確)

(B)19 刑法對於中止犯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種存在於個人之情狀,在學理上稱為:
     (A)個人阻卻刑罰事由(B)個人解除刑罰事由(C)個人阻卻責任事由(D)個人解除責任事由

刑法之中止犯有個人「阻卻」、「減輕」、「解除」刑罰之事由,但並區分不嚴格!

其中,個人「阻卻」刑罰,則不罰!如共同自殺(同謀共死)、親屬之間偷竊等!

個人「解除」刑罰,則可減輕或免除刑罰!如中止犯!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還有依法令執行者與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詳閱刑法21-24),所造成的刑事責由,是「形式上」且明文規定之阻卻違法!(表示雖違法,但不處罰)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是「未明文規定」違反阻卻刑罰事由,亦不處罰!如運動時故意造成對方傷害、得被害人承諾
、可受可容許的危險、安樂死、超法規緊急避難、義務衝突等等。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16 15:13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09-12-16 15: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為個人的淺見,僅供參考(不完全正確)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還有依法令執行者與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詳閱刑法21-24),所造成的刑事責由,是「形式上」且明文規定之阻卻違法!(表示雖違法,但不處罰)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是「未明文規定」違反阻卻刑罰事由,亦不處罰!如運動時故意造成對方傷害、得被害人承諾
、可受可容許的危險、安樂死、超法規緊急避難、義務衝突等等。



那請問一下~~~

"阻卻違法事由"和"阻卻刑罰事由"一樣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6 16:32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阻卻違法事由"和"阻卻刑罰事由"一樣嗎???→不完全一樣,阻卻刑罰是阻卻違法之一種!

阻卻違「法」,可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各依其法條論斷其事由!

阻卻刑罰,單指「刑法」方面,所論述的事由!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16 17:38 |
eagle090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是「未明文規定」違反阻卻刑罰事由,亦不處罰!
如運動時故意造成對方傷害、得被害人承諾、可受可容許的危險、安樂死、超法規緊急避難、義務衝突等等。

此解釋有點問題:技擊類運動如拳擊才是,賽跑 籃球時故意造成對手傷害....你如果以為不違法...就成了[包攝錯誤]
                    安樂死:在大部份國家,甚至我國也是加工自殺罪......安寧治療才不犯罪
另[阻卻違法]應該是雖有外觀上的構成要件,但違法性上不違法...所以不能指責開刀的醫生犯罪...(業務上正當行為)
而不是[表示雖違法,但不處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8 11:46 |
tom9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解題全部都解錯了

解除跟阻卻法學概念上不同

責任跟刑罰法學上概念更不同

解除是指犯罪事件發生後,阻卻是發生前

中止犯已經有犯罪實行只可能套上解除

至於責任是指要有責任條件跟責任能力才會夠成氾罪

購成犯罪才有刑罰

超法規阻卻違法刑法並無明文承認
換句話說打棒球受傷或是競技傷害還是可告

建議可翻方律師刑法總則,大概都找得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2-18 22:22 |
t017109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同意上述概念,請參考林鈺雄老師大作 所先 先分清楚阻卻刑罰 與阻卻責任 是兩個不一樣法學概念,就前者而言 阻卻刑罰是三階以外立法者所創設概念乃是基於刑法政策而定,後者而言是三階判斷裡面有責性的基準.根據上述判斷 引述上面:超法規阻卻違法」事是「未明文規定」違反阻卻刑罰事由,亦不處罰!如運動時故意造成對方傷害、得被害人承諾,這種講法並不正確,因為阻卻違法 是在違法性地2階予以阻卻不在第三階,違反阻卻刑罰由是在刑罰論做判斷 不在犯罪論做判斷 總而言之,分清楚概念區別在予以區別實益比較不會有混亂現象,本人鄙見希望能助你分析清楚 如有錯誤可給予指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5 08:4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9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