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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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买卖人口为性交或猥亵罪) 买卖、质押人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使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犯前二项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项被买卖、质押之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四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 丙收取实支实销之20万元之外的20万元行为,恐涉刑法296-1第4项媒介买卖意图使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 1客观上:丙收取20万元,并无法律上依据.(婚仲无对价,人不是商品),其媒介丁女和甲男结婚,但夫妻共同生活中有同居义务,含有性交行为.并收取20万元对价.该当刑法296-1第4项构成要件. 主观上:丙知不可收受媒介费用,却收受,又明知甲丁必有性交行为.却执意为之. 2违法性:O,或得以整体法秩序并未侵害为由,予以阻却违法.超法规违法事由? 3罪责:O,唯管见以为,依案例个案判断,有无刑法第16条,欠缺不法意识阻却其罪责.丙无罪. ......... 甲,乙之行为,依前开法文文义,其支付20万元给丙,或有买卖行为,恐有296-1适用. ....... 管见,此为法文文义之问题.基于刑法最后手段性,丙不应收取媒介费用,为民事不当得利问题.或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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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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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6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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