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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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15 17:51 发表的: 近日天冷,甲睡前喝了300CC,58度高粱酒(平时不喝酒).半夜乙进屋偷东西,发生音效.甲刚好内急,醉起上厕所出来.遂随手拿起电视丢了过去,见已在动,又拿了冰箱再丢过去.第二天起来,发现乙已死亡.请问甲的行为有无刑责?(口诀:在屋外前煎(间)狗龟入酒,以报挡一臂之力) 晚辈也要来凑一脚 构成要件 一半夜乙进屋偷东西,发生音效.甲刚好内急,醉起上厕所出来.遂随手拿起电视丢了过去 1.假设甲未见到乙,仅听到声音, 2,所以此为客体不等价错误,甲成立过失伤害 二见已在动,又拿了冰箱再丢过去.第二天起来,发现乙已死亡 1.假设甲仅看到东西在动,而未见到乙本身 2.盖甲成立过失致死 违法性 1.防卫情状:有 2.防卫行为:有 3,防卫意思:无 4,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有责性 依19条第1或2项减免 以上乱写的,反正题目也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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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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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5 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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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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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写: 1客观上:乙因甲之行为而死,条件因果和客观归责,都有. 主观上:故意或过失?(这不好说明) 以完全丧失(全醉)(医学鉴定)+法院评价.(甲根本不能故意也不能过失的无意识行为) 2违法性:无阻却事由 3罪责:19I, 3.1,甲醉是自醉行为,根本不是原因自由行为.无刑法19III的适用. 3.2,甲丢东西,听见鬼或见鬼或见人?医学鉴定(通常人或甲在300CC58度高粱酒下是否有辨识能力或决定行为能力,又是半夜),再由法院就刑法19I或19II来评价.题旨甲平日不喝,故应全醉,其肾上腺发挥作用,但准度不够且是人或外物没有分别能力. 所以停在客观上即无罪,又何必再论罪责? 而谈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或谈正当防卫的过当,阻却罪责,是不是多余的?
......... 但如是19II,降低,则必须在一阶有故意和过失的检讨可能.(即一阶会过),而进到2阶(也能分辩人或外物),并且到3阶,而进入19II或防卫当当或自醉行为.但绝没有原因自由行为.(因为一开始没有要犯罪). ..... 以上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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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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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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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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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15 22:27 发表的 : 正规的写: 1客观上:乙因甲之行为而死,条件因果和客观归责,都有. 主观上:故意或过失?(这不好说明) 以完全丧失(全醉)(医学鉴定)+法院评价.(甲根本不能故意也不能过失的无意识行为) 2违法性:无阻却事由 3罪责:19I, 3.1,甲醉是自醉行为,根本不是原因自由行为.无刑法19III的适用. 3.2,甲丢东西,听见鬼或见鬼或见人?医学鉴定(通常人或甲在300CC58度高粱酒下是否有辨识能力或决定行为能力,又是半夜),再由法院就刑法19I或19II来评价.题旨甲平日不喝,故应全醉,其肾上腺发挥作用,但准度不够且是人或外物没有分别能力. 所以停在客观上即无罪,又何必再论罪责?
不懂.. 精神病患之行为人之所以不罚,也是论其责任能力之后所评价之结果 因喝酒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仅是拟制暂时精神障碍之状况,为何不需要论至罪责..? 更何况无意识行为与全醉不完全划上等号 题目中,甲丢电视之行为,如果要论其为正当防卫,绝对是有意识之行为,人无意识又怎能(危机)防卫? 就算甲是听见声音随便乱丢,并无防卫意思,那么甲还有其后续行为,而且是「见已还在动」(应该是见"乙"还在动) 再补一记冰箱砸向乙,这是故意,而且是有意识之行为。甲见乙还在动,所以再丢冰箱,正是明知并有意使乙"不能动" 个人的看法,此题应是 丢电视 →偶然防卫 再丢冰相→防卫过当,不得阻却违法 故评价其责任能力 甲于行为时,因自醉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性与行动约束能力明显降低→ 应是19 II 以上,个人小小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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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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