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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第19条之适用

以下行为是否有适用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1.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
2.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
3.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
4.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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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2 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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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责任能力--精神状态)
  B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C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前二项规定,于因D故意或E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
1.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无BC,为13,
2.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同1
3.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同1或有D,而BC
4.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同1或有E,而BC
5.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可能有D,E,而B,C
6.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上路,途中故意下撞死乙。同1
7.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同5
8.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故意下撞死乙。同1

..........
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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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2 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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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
-->故意之原因自由行为(若甲用车为之杀人行为)
2.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
-->过失型之原因自由行为(若甲用车为之杀人行为)
3.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
-->过失型之原因自由行为(若甲用车为之杀人行为)
4.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
-->过失型之原因自由行为(若甲用车为之杀人行为)
5.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
-->过型之原因自由行为
6.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上路,途中故意下撞死乙。
-->自醉行为原因自由行为
7.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
-->自醉行为
8.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故意下撞死乙。
-->自醉行为

以上判断以行为人是否以原因阶段具备能预见特定法益之侵害或有预见特定法一之侵害
者为原因自由行为(然亦有学说认为刑法19-3项本非原因自由行为而言):反之于原因阶段
无前述之要件者为自醉行为.虽为刑法无制定者不应适用刑法一条而为无罪之范畴.而为
刑法19-1.2项之适用~~~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2-14 09:4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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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3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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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以下行为是否有适用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1.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
甲于完全责任能力下具有杀乙的故意,故意自陷于非完全责任能力的状态,并于此状态下故意杀死乙。
学理上称「故意原因自由行为」,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2.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
甲于完全责任能力下具有杀乙的故意,但无意中陷入非完全责任能力状态,并于此状态下故意杀死乙。
然甲并非有意自陷于非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亦即不能将于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的杀人犯意与非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的故意杀人行为连接在一起,故非属原因自由行为之范畴,而应视甲是于非完全责任能力下方有杀人之行为与故意,而完全责任能力下的故意只能视为「事前故意」。准此,本题并形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3.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
甲于完全责任能力下想杀乙,故意自陷于非完全能力状态,并于此状态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
甲虽于完全责任能力下有杀乙之故意,但于行为时并无故意,故并不该当故意杀人罪。
甲于完全责任能力下应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并致人于死之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而仍开车上路,并不小心撞死乙。
学理上称「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4.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
同3,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惟若甲会喝醉是无法预见或不可避免,则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5.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
甲于完全责任能力下应对于酒后驾车容易肇事并使人伤亡有预见可能性,却酒后执意开车回家,并不小心撞死乙。
属于「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惟若甲会喝醉是无法预见或不可避免,则形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6.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上路,途中故意下撞死乙。
甲于完全责任能力下并无杀死乙的故意,故与其于非完全责任能力下故意杀死乙之行为无涉。此属于「自醉行为」之范畴,并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7.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
若甲于完全责任能力下就有借朋友车回家之意思,则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若甲于完全责任能力下并无借朋友车回家之意思,即借车之行为及意欲是于非完全责任能力之下,此非属原因自由行为,故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8.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故意下撞死乙。
同题目6。此属「自罪行为」之范畴,并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小弟手上只有教科书一本 + 参考书3本,惟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种类并无很详细之介绍。
故小弟只能用自行推敲,以上解答,可能会与教科书上写的不同,有错误请不吝指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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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3 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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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I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
19II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减低者
.............
所以,应先判断实行刑法行为时,是否有19I或19II,若不能或显着减低时,才可以再用19III来判断原因自由时的行为(故意或过失),
.......
所以,管见,题旨中的故意或不小心,到底行为时有无19I或19II呢?都知道是故意,所以没有19I或19II
至于不小心撞到,则必须推一下.是不能辨识或不能控制的不小心,或显着下降的不小心,
例如1,看到人,醉得手脚不听话,停不下实,这时由医生鉴定事实,再由法院评价是否符合19I或19II.
例如2,看到人,明知而且意欲撞上去,再推说醉了,是脱责.
........
以上,请指正!
是否有19I或19II,事实送鉴定,法律评价由法院.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3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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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故意得原因自由行为好不好认.大家都知道:然过失得呢?
可见并不那么好证明.以过失原因自由行为欠却双重罪责抑或
内在关联性之下.并无法以许多学说无断...有学说以适用不作
为犯之要件.亦有学说认为可支配性上以为判断云云.......然.
以现行过失之原因自由行为可知行为人于行为阶段须有能预
见者使足认为其乃失之原因自由行为....职是之故.过失型之
原因自由行为(非具有内在关联性或双重罪责论).过于空泛...
切因各案判断行为人是否至少有余原因阶段具备能预见.....

可见"预见可能性"这东西建立在原因自由行为之下并不好玩
.虽然.行为人主观之要件以客观上为之观察亦不好判断.......

故本人较为支持适用过失不作为犯之要件而非适用过失原因
自由行为为断~~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3 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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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13 21: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9I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
19II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减低者
.............
所以,应先判断实行刑法行为时,是否有19I或19II,若不能或显着减低时,才可以再用19III来判断原因自由时的行为(故意或过失),
.......
所以,管见,题旨中的故意或不小心,到底行为时有无19I或19II呢?都知道是故意,所以没有19I或19II
至于不小心撞到,则必须推一下.是不能辨识或不能控制的不小心,或显着下降的不小心,
例如1,看到人,醉得手脚不听话,停不下实,这时由医生鉴定事实,再由法院评价是否符合19I或19II.
例如2,看到人,明知而且意欲撞上去,再推说醉了,是脱责.
........
以上,请指正!
是否有19I或19II,事实送鉴定,法律评价由法院.

小弟不完全懂大大所表达之意思,故只就我看得懂的地方回应:
1.个人以为,19条是在讲责任能力,属责任阶段之审查,而一犯罪行为欲进入责任阶段审查时,已经先经过构成要件该当性及违法性之审查,申言之,行为人行为时之故意或过失,已于TB时已审查完毕。

2.(以下是我自打嘴巴的部分表情)然而,在特殊案例下,则无法按照三阶顺序去审查,例如黑白书里面的例子:妈妈为了哺乳方便,就寝前将刚出生的小BABY放在身旁。妈妈于熟睡翻身之际,乳房压住小BABY的口鼻,致小BABY窒息死亡。
本案例中,妈妈熟睡翻身的动作并非刑法上的行为,也无责任能力可言。但于原因行为阶段,应能预见......,故应论已过失致死罪,而无19条第1、2项之适用。(跳脱三阶审查@@")

结论:一团乱,惭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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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3 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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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错,郑师即评论19III,混乱了三阶.造成侵害行为时故意,和罪责的故意过失.如何区分?
但就现实,一个人在侵害行为时,有故意,那么在罪责时的不能辨识或无法控制,如何去解释?
(一阶有知和欲又能下手,但在罪责时,却一推是不能辨识(知欲都无)或无法控制(行为下手)),所以黄师才批这个立法是错误的.林师也有诸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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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3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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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以黄老师的说法->原因自由行为他是个可
有可无的理论.咎其因乃行为人之正之犯罪点自于自陷法
定阻却责任时之主观是否具能对节过阶段之行为能支配
或可支配~~~

然.而针对过失型之原因行为.敝人认为是用在过失不作
为犯而非过失作为犯(过失之原因自由行为).所以冰大的
哺乳窒息案-->看看适不适用过失致死之不作为犯~~~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4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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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2-14 09: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原因自由行为.以黄老师的说法->原因自由行为他是个可
有可无的理论.咎其因乃行为人之正之犯罪点自于自陷法
定阻却责任时之主观是否具能对节过阶段之行为能支配
或可支配~~~

然.而针对过失型之原因行为.敝人认为是用在过失不作
为犯而非过失作为犯(过失之原因自由行为).所以冰大的
哺乳窒息案-->看看适不适用过失致死之不作为犯~~~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讲到支配,会让我想到间接正犯说:完全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支配非完全责任能力的自己.......酷!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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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4 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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