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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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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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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和外国人通奸,那可否告通奸呢
前阵子,电视上一直在讨论孙仲瑜和吴育升的问题?
吴育升的太太可以告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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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0 02:19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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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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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条规定,我国人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该罪须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当地法律亦有处罚者,始有我国刑法之适用。

如大大所述,在外国与外国人通奸,并无我国刑法之适用。

补充:由于通奸罪非最轻本刑3年以上(通奸罪1年以下),故通奸行为只要在外国,无论对象是本国人或外国人,或者该国有无处罚之规定,均无我国刑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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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0 07:40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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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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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条规定,本法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又称属地主义。
又,刑法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所以在本国以内实施通奸行为,通奸的对象不论是外国人或本国人都有通奸罪的适用。
如果在外国实施通奸行为,也许可以考虑请求损害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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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10 09:02 |
nickw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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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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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鲜花 x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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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也不限定外国人吧, 只要是在外国发生, 无论是和外国人或本国人通奸均无本国刑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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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day

Nick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0 09:03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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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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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3 鲜花 x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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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找阿拉伯国家地区办理结婚,可以多妻合法.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0 09:43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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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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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鲜花 x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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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第3条,第4条,无论何罪,只要是本法有规定的,皆可罚
如果非在本国领土,且不符第7条及第8条的规定,无论是何人,皆无本法的适用

以上仅是晚辈的看法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0 10:01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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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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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针对外国人可能还有刑法16条可以用.甚至有前半段."除有正当理
由而无法避免之外"出现免刑的适用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0 10:29 |
8G91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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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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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1个怪怪的判决,只能说匪夷所思,怪哉 表情

91年诉字第9号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陈美娜系印尼籍人士,于民国八十三年一月八日在印尼勿加西与林焕源合法有效结婚,并于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新竹县峨眉乡户政事务所办毕结婚登记,为林焕源之妻,乃有配偶之人。被告明知自己为有配偶之人,竟于与林焕源结婚后改名为梁秀琴,而于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与不知情之石明吉在印尼坤甸举行公开仪式结婚,并于同年七月十八日向南投县草屯镇户政事所办理结婚登记,而重为婚姻。嗣于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晚上九时十分许,在桃园县大园乡中正国际机杨入境出口处,为警查获,因认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前段重婚罪嫌云云。
二、按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外之罪,而其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一条、第七条分别定有明文。是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刑法第五、六条以外而其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适用中华民国之刑法,易言之,此种行为系属不罚,如经起诉,应为无罪之判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0 14:29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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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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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重婚?
重婚是继续犯或行为犯或结果犯?
若是继续犯,那就国外仪式,国内还在.算国内犯.
又民法修法前,为仪式婚,其重婚罪即遂于国外公开仪式.(此部分保留,还要看国私)
若是现行民法,其在国内登记时始成立重婚罪(保留,看国私).算国内犯罪.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0 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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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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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该属于结果犯吧
不过现今户政事务所都以电脑连线
小的以为重婚罪本条文是否形同虚设
另外关于刑法16条「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
小的以为,即便是外国人,也应该入境随俗,负有知法守法的义务
因此除了鲁赛逊此类塞外野人,小的实在想不出,有那些正当理由,可以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0 1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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