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於 2009-12-03 23:45 發表的 :
甲透過使者乙,向丙表達以A物為標的之買賣意思表示。
因使者乙在傳達這個意思表示時有所誤認,傳達給丙時變成B物,此即屬傳達錯誤之類型。
在社會上有許多擔任使者的角色,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一個機構。常見的有快遞公司、郵局、郵電機構等等。
補充說明:使者不同於代理,代理人能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但使者不能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
個人淺見,請參考!!
謝謝樓上的大大回答哦
可是我的問題不在於「傳達錯誤」的概念
我想問的是
傳達錯誤所指的「非故意」的意思傳達錯誤的法律效果類推一般的錯誤
那一般的錯誤的法效,表意人若要撤銷,要件之一在於要「無過失」
惟傳達錯誤,若使者自已的是「過失」
依民法第224條,視同表意人之過失
由上觀之,
傳達錯誤的「非故意」,若非故意,則是「過失」?!
那傳達錯誤的得撤銷的「例子」…有這個可能嗎?
若有這個可能,可以舉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