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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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有之性質: 1占有為事實行為,占有利益受到保護,指使用收益(民962以下) 2未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有無時效適用?釋107及164加學者補充,有登記則不適用.反推未登記則適用.(另有反對說) 3時效消滅只是發生抗辯權,仍有所有權. 4辦理不動產登記及合法轉讓登記完畢.後手為繼受取得瑕疪,其同一性未變.對物.(不是債之相對性)(若採債之相對性,則可767) 5甲依然有抗辯權,故後手丙不得請求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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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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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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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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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無權占有 乙所有且"未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已逾十五年,乙之物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假如 所有人乙於物上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 才去辦理登記 並將土地出售予丙 雙方有讓與合意且以辦理移轉登記 物權契約以書面為之 丙成為新的土地所有人 則此時 若丙向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甲可否拒絕返還?
本題系爭民法七六七條之物上請求權之時效是否因登記而有所不同,論述如下: 1.民法上對於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時效,依是否為善意區分為七六九條之二十年,與七七0條之善意取得十年 乙未辦理登記逾十五年,排除七六九條,若甲欲主張為土地所有人必須具備七七0條之善意取得要件,並且為登記之動作. 2.乙之物上請求權罹於時效,不妨害乙為土地所有人之地位,乙辦理登記,依土地法43條具有絕對之效力,乙為土地所有人 3.乙將土地移轉登記給丙,丙取得土地所有權,甲得否主張丙之物上請求權罹於時效?依釋字一0七條解釋內容: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一二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甲處於無權占有土地之地位,故乙得向甲行使民法七六七條物上返還請求權,甲之主張拒絕返還無理由. 4.甲得否主張善意取得土地所有權?依54.01.26第一次民庭總會決議內容略述,甲欲登記為所有人,須土地所有人未為登記時請求登記,今乙已為登記之動作,甲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塗銷乙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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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6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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