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魔力小樱 于 2009-11-07 16:20 发表的:
第七十九条(假释之效力)
在无期徒刑假释后满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余刑期内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但依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撤销其
假释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八条(假释之撤销)
.......
先说明78条但书,假释满三年不在此限
1,例如甲90年判4年初犯,在监执行2年,而92年假释.故甲在92年假释后满2年,94年为甲假释期满日,
如甲在外2年内(92~94年)故意再犯罪而受有期徒期之宣判,于判决确定后六月以内,撤销其假释。
2.但假释期满(94年)逾三年者(97年以后),不得撤销假释
再将以上所述代入79条
1.已执行论:系指79条前段及上述第2项,故甲仅需执行新犯罪之刑
2 撤销假释:系指上述第1项,甲如(92年~97年)被撤销假释,则甲还要在监狱执行2年残刑及新犯罪之刑,
假释后满(假释中)不等于假释期满后(假释完成)
啊!您看不懂?真巧.我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