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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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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所有权的问题
请问各位大大一个问题

甲为A地所有人,将A地出租予乙
乙于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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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27 20:01 |
willso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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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馒头的浅见如下~表情

民法所称「地上权」者,是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所谓「竹木」乃是凡指一切种植。今天甲将A地出租予乙,乙自然拥有A地的地上权,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在A地上种植果树一株,当然归乙所有。(民法第832条参照)

(一)根据上述,甲虽然为土地所有人,但今天乙与甲签订地上权的使用,所以乙才是A地的地上权使用人,该果树的所有权,自应当为乙 所有。而今天有窃贼丙盗砍该果树,使该果树与土地分离。依照新增修的民法规定,乙能够准用所有物返请求权,要求丙返还。(民法第767条第二项参照)

(二)今有一强烈台风吹倒该果树将之连根拔起,基于前述原因,其被强烈台风吹倒并连根拔起之果树,其该果树之所有权人,也应为乙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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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进国考大门!!!!!!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8-28 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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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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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面包有疑问?
1.按现在法律解释,民法832条的『竹木』凡指一切种植?那种花、种草算不算?一棵花、一株草算不算有使用土地之权?建地是不是地上权的客体?
2.甲将A地出租予乙,乙自然拥有A地的地上权?
出租是债权,地上权是物权,为何合意订定债权契约自然拥有地上权的物权?观察买卖契约都还要透过交付、登记之物权行为始生物权移转效力,为何租赁为自然拥有地上权?又因租赁拥有的地上权需不需要登记呢?使用借贷土地是否也能准用租赁而成立地上权呢?
3.民法第6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果树不符合这条规定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果树是种上去的,不是出产出来的吗?为什么民法832条地上权人为使用土地之权,却可以取得果树的所有权?是因为地上权期间地上竹木及工作物所有权即归于地上权人吗?
4.乙与甲签订地上权的使用,所以乙才是A地的地上权使用人,该果树的所有权,自应当为乙 所有。那么他项权利是否都能准用呢?
谢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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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28 12:47 |
willso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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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课时和樱桃妹有去问老师这一题,问完之后才知道我解错了!!歹势啦@@|||
白馒头重新解题一下~

(一)根据老师的说法,甲为A地所有人,将A地出租予乙,乙不一定就是等于签订地上权,虽然实务上操作是没什么分别,但法律终究是严谨的,今天甲将A地出租予乙,他们俩签订的是租赁契约,是属于债权篇的范围;而如果乙和甲签订地上权,则是属于物权篇的范围,两者在法条上的运用就截然不同。

(二)今天乙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在A地上种植果树一株,而果树的所有权因为和甲之土地的「附合」而归甲所有,而乙则拥有果实的采收权利。 (民法第811条)

(三)今有窃贼丙盗砍该果树,因果树的所有权是归甲所有而非乙所有,所以甲得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丙请求返还之,或以丙侵害甲之财产权为由,向丙提损害赔偿(民法第767条、184条参照)

(四)不动产除需符合法规上要件外。另一个判断标准为 1.非土地之成分 2.永久使用 3.密切附着于土地,今天乙在A地上种植果树一株,即属于前述之不动产要件(民法66条)

希望有回答到黑面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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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进国考大门!!!!!!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8-30 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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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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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白大的用心,大致上大大的回答都非常清楚,在下还有一些小小的问题,请大大指导
1.甲乙成立土地租赁契约,与设定地上权,在实务上操作上没分别?
  指两者成立要件相同?还是成立效果相同?还是相同的行为一个成立在债权一个成立在物权?这两个法律行为『两者在法条上的运用就截
  然不同』,实务上为何以相同看待?相同在哪里?
2.又土地租赁契约与地上权设定『两者在法条上的运用就截然不同』,也就是说大大也认为这两个法律行为完全没有关系啰?
3.甲乙俩签订的是租赁契约,是属于债权篇的范围;而如果乙和甲签订地上权,则是属于物权篇的范围。
这句话的意思是指,甲乙间成立债权或物权关系都是由甲乙间的契约决定啰?换言之,契约成立可能是债权行为也可能是物权行为啰?
4.果树的所有权因为和甲之土地的「附合」而归甲所有,此时果树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是不动产,丙此时偷树即是『窃盗』土地吗?附合后又分离的树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是动产,附合外观已消灭,为何甲还有所有权?

感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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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30 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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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成立土地租赁契约,与设定地上权,在实务上操作上没分别?
>>>我想老师所说在实务上没有差别的意思应该是说甲将土地出租给乙时,乙在上面盖房子或要种植果树就和拥有地上权是一样的(怎么好像只是换个说法而已 表情 ),至于是不是属于相同的行为一个成立在债权、一个成立在物权上?这还要再问看看才知道

3.甲乙间成立债权或物权关系是否由契约决定?契约成立可能是债权行为也可能是物权行为?
>>>双方订定契约时会成立会成立三种法律行为,EX:甲向乙买水果,甲乙间成立买卖契约(债权),而乙将水果(物权)移转给甲,而甲再支付价金于乙(民法第153、第345条参照)。一契约的成立会同时存在债权和物权。

4.至于「附合」后又分离的树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是动产,附合外观已消灭,为何甲还有所有权?
>>>个人浅见认为还是甲拥有果树的所有权。以另一例子来解说~乙将水泥「附合」在甲房屋的墙壁上,即水泥的所有权则属于甲(但乙可以像甲请求水泥的价金),但如果今天因地震将甲的房子给震垮(附合外观已消灭),而因地震将水泥与墙壁分开,如果还要去分辨水泥和墙壁的所有人是谁!实属困难!!所以白馒头认为不管是水泥的例子或是果树的例子,其所有权都应属于甲才是~

不过这只是白馒头自已的想法而已啦~说不定另有正确答案!白馒头也需要其他大大的帮忙,必竟我的民法也只是刚入门而已!
至于黑面包大大的其它问题,我也没辨法回答,所以很抱歉啰~~


[ 此文章被willsonc在2009-08-31 12:3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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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8-31 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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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原来你还再等我的答案哦!?真是不好意思耶!关于你问的问题,因为我也不太清楚您问的问题,而且这问题也都只有我一个人在回答,所以就我一个人的意见还是太狭隘了!!所以我想你可以先问看看其他大大对这题的想法是什么,多一点人讨论,答案会再更周详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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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9-06 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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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08-28 12: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按现在法律解释,民法832条的『竹木』凡指一切种植?那种花、种草算不算?一棵花、一株草算不算有使用土地之权?建地是不是地上权的客体?
2.甲将A地出租予乙,乙自然拥有A地的地上权?
出租是债权,地上权是物权,为何合意订定债权契约自然拥有地上权的物权?观察买卖契约都还要透过交付、登记之物权行为始生物权移转效力,为何租赁为自然拥有地上权?又因租赁拥有的地上权需不需要登记呢?使用借贷土地是否也能准用租赁而成立地上权呢?
3.民法第6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果树不符合这条规定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果树是种上去的,不是出产出来的吗?为什么民法832条地上权人为使用土地之权,却可以取得果树的所有权?是因为地上权期间地上竹木及工作物所有权即归于地上权人吗?
4.乙与甲签订地上权的使用,所以乙才是A地的地上权使用人,该果树的所有权,自应当为乙所有。那么他项权利是否都能准用呢?
1.所谓竹木,指以植林为目的者而言,其以耕作为目的而培植茶、桑、果树等,属永佃权的范围,不包括在内。地上权人于其设定内容外,在其建筑物周围种植花草果蔬,乃居住的附属行为,并不违反地上权之目的,应认仍属地上权的范围(王泽鉴老师-民法物权)。又,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之权,地上物存在与否,无碍于地上权的成立。至于您提问的建地(房屋基地),即为供人建筑之土地,您提问的用意是?可否简要说明。
2.民法第422-1条明定,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承租人于契约成立后,得请求出租人为地上权之登记(另参照土地法第102条)。此即为强化租赁债权契约,而使其物权化。惟须注意者是,不可遽称租赁则自然拥有地上权。租赁后无登记之处分行为,何来地上权之有!
3.地上权消灭时,地上权人得取回其工作物及竹木,但应回复土地原状(839),土地所有人并得以时价购买其工作物或竹木,地上权人不得拒绝。准此,您认为地上权存续期间,工作物及竹木所有权是否属于地上权人呢?
4.地上权的设定在于使用他人土地,所谓使用,包括符合其目的范围的收益,如种植果树者(非耕作为目的),得收取天然孳息。是以,地上权人既拥有竹木(或果树)之所有权,自然得对其自由使用、收益与处分。


[ 此文章被洪法在2009-09-08 00: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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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6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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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08-30 08: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甲乙成立土地租赁契约,与设定地上权,在实务上操作上没分别?
  指两者成立要件相同?还是成立效果相同?还是相同的行为一个成立在债权一个成立在物权?这两个法律行为『两者在法条上的运用就截
  然不同』,实务上为何以相同看待?相同在哪里?
2.又土地租赁契约与地上权设定『两者在法条上的运用就截然不同』,也就是说大大也认为这两个法律行为完全没有关系啰?
3.甲乙俩签订的是租赁契约,是属于债权篇的范围;而如果乙和甲签订地上权,则是属于物权篇的范围。
这句话的意思是指,甲乙间成立债权或物权关系都是由甲乙间的契约决定啰?换言之,契约成立可能是债权行为也可能是物权行为啰?
4.果树的所有权因为和甲之土地的「附合」而归甲所有,此时果树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是不动产,丙此时偷树即是『窃盗』土地吗?附合后又分离的树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是动产,附合外观已消灭,为何甲还有所有权?
1.见上述说明,实务上相同看待的前提是经登记后。
2.同1。
3.物权行为(法律行为之一),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为单独行为,有为物权契约(王泽鉴老师-民法总则)。不要被契约两字给骗了!物权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
4.果树所有权见上述。另,请注意,物权编部份条文修正草案第811条规定,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份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基于一定权利得使用该不动产者,不在此限。又,虽果树因附合而成为不动产之重要成份,未与不动产分离前,为该不动产之部分。然,一旦果树与不动产分离,不论分离的原因系出于天然(798)或人为因素,此时果树即具有可动性,性质上便属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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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6 1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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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啰~~黑面包!我有去问 luciferydog 这位大大对于你提问的问题,以下是luciferydog他的想法,希望对你有帮助啰!!

依实务见解及通说
该树木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依黄茂荣老师的见解
该树木并不一定成为土地的重要成份 所以就不是曾经成为土地的一部分
而是因其是由于租赁契约的关系所以才种植在土地上面
而依据日本民法242但(或德国民法)   应该认为属于准动产权源
故树木就不是土地的重要部分(仍然为动产) 所以不会是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而一直是原所有权人所有(承租人) 否则耕地租赁并不公平

管见从后说(参阅民事法判解评释 黄茂荣着)

以上纯参考   容有错误不吝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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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9-07 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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