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於 2009-08-23 00:43 發表的 會計師稅法:
2.下列有關統一發票開立時限的敘述,何者違反統一發票辦法之規定?
A分期付款銷貨,如未依約定時間收到貨款,則免開立統一發票
B土地與房屋合併銷售時,其土地銷售額為免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C運輸業如於95年9月收到95年12月1日到期的支票時,得免於95年9月開立統一發票
D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如土地先過戶予建設公司時,雙方應於土地過戶時互相對開憑證
ANS:C
WHY?
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凡具有運輸工具,以運載水陸空旅客貨物,或具有交通設備以利運輸工具之行駛停放及客貨起落之運輸業,其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
凡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之營業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收受支票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如其收受之支票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之時再行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