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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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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特別偵查組
1.關於特別偵查組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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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f99314在2009-08-06 00:5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06 00:36 |
vito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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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別偵查組:是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最少6人,最多15人以下,由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得借調相關之專業 人 員協助偵查.就行使高檢署檢察官之職權 .
2特別偵查組執行職務之限制:是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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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06 07:20 |
f9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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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to1234 於 2009-08-06 07: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特別偵查組:是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最少6人,最多15人以下,由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得借調相關之專業 人 員協助偵查.就行使高檢署檢察官之職權 .
2特別偵查組執行職務之限制:是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的限制.



這我也知道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07 11:16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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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組織法第62條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區域內執行職務,
  但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者』,應指同法第63條第2項之規定,特別偵查
  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其意義如開版大
  大所言:均得行使各審級檢察官之職權。
三、從最法理而言,倘非得行使各審級檢察官之職權,偵查上必定綁手綁腳
  ,礙於發現真實,則與特別偵查組之成立目的不符。

(答案未能詳盡,僅供參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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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8-09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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