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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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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最後掙扎之刑法一問~
甲擬殺 A,某日深夜持槍侵入 A 宅,見 A 似熟睡中,乃朝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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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4 09:27 |
0857risk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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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深夜侵入A宅,應成立無故侵入住宅罪(306Ⅰ)
  甲未得居住權人A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A宅,擾亂他人居家生活安寧,主觀上顯具故意,客觀上符合侵入住宅之構成要件,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應成立本罪。
二、甲見A熟睡,便朝A頭上開一槍,卻在甲開槍前A已死亡,甲應成立何罪?茲敘述如下:
 (一)按犯罪之故意,只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為而實施為己足,不以行為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甲主觀上基於殺害A之決意,並侵入住宅,見A熟睡,便往A頭上開一槍,顯見具有殺人故意行為,客觀上,甲著手實行殺害A之行為,依目前學者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認為甲已依其犯罪計畫,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密切關係之實行行為,是已著手實行殺人之行為,唯A早已死亡,其行為客體已不存在,故該當殺人未遂之一般成立要件,然而,茲有疑義者在於,甲之開槍行為可否論以不能未遂,此點涉及刑法第二十六條不能未遂,在不同學說下認定標準之差異,謹將該等學說爭議如下判斷:       
 (二)我國通說:導源自「印象理論」的觀點,對於不能未遂之認定,須行為人之未遂行為乃係出於「重大無知」之情形方屬不能未遂。因為不能未遂犯在客觀上的行為強度不夠,對於法威信、法和平性無所影響,是故不為刑法所處罰。
 (三)本題中,依我國通說之見解,因為甲之行為並非出於重大無知,是故在主觀上仍存有危險性,對於法威信、法和平性仍有影響,是故應論以普通殺人未遂。
三、競合:
  上述甲之行為分別成立侵入住宅罪及普通殺人未遂罪,兩罪間因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實質競合數罪併罰之。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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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4 09:52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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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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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問題?
1.甲擬殺 A:係出於殺 A之目的而侵入住宅,為何不是法律上的一行為,而是數行為?
2.為何沒有成立侵害屍體罪(刑法247條)?是因為不成立或是被吸收?
3.在(二)我國通說:對於不能未遂之認定.....因為不能未遂犯在客觀上的行為強度不夠......是故不為刑法所處罰。但是(三)推論:「甲之行為並非出於重大無知,是故在主觀上仍存有危險性....」所以要處罰。推論過程有點不能理解?
請指導,謝謝!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4 10:09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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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妙就妙在這~
一開始殺人罪的客體早就不存在了= =

就是搞不懂類此題目到底怎麼寫才會拿到不錯的分數~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4 10:13 |
0857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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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
(一)如果這題在94修法前答題有適用牽連犯的規定(刑55前),故為刑訴法的裁判上一罪,而現行法已刪除牽連犯和連續犯,因此改為數罪 併罰
(二)首先從先「未遂」的部分檢討:按未遂,指已著手於犯行為的實行,但並未完全實現所有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情形而言,凡主體、客體、行為、結果、因果關係有一欠缺者,即所謂的未遂(不遂),至於為什麼不適用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故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其雖與普通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須並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而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既非單純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或以客觀上真正存在之事實情狀為基礎,更非依循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之因果關係判斷認定之。若有侵害法益之危險,而僅因一時、偶然之原因 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則為普通未遂,非不能未遂。
所以不能未遂的要件 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以為巧克力可以殺人);客觀上:無危險(只會愈吃愈肥),課本應該都有吧!
本題甲主觀上並未出於重大無知,有意圖想致a於死,但並不知道開槍前a已死亡,所以從多數學者見解「新客觀危險說」,課本都有,可以翻看看,依一般人認識,而不是本人的認識喔!某甲持槍殺人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是足以致人於死,但著手之行為本例應屬普通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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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4 11:15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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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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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不懂?
1.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無知除了『重大無知』以外還有何種無知?如何區分?
2.『以為巧克力可以殺人』及『不知道開槍前a已死亡』,從何論點可以從主觀上區分為『出於重大無知』和『未出於重大無知』?又『未出於重大無知』是屬於哪種無知?
請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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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4 13:21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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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大大的意思是用重大無知說來區分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
基本上本題是跟無不無知無關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4 13:55 |
zoo37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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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擬殺 A,某日深夜持槍侵入 A 宅,見 A 似熟睡中,乃朝 A 之頭部發射一槍後逃逸,惟 A 適於 甲開槍前一刻鐘心臟病突發死亡。試問甲應負何刑責?(25 分)
ANS:ㄧ、甲深夜持槍侵入 A 宅 >>>>>>>>>> >刑法306!
      二、A 開槍前一刻鐘心臟病突發死亡>>>>> 自始不能?未遂?
            學說:參閱上方     0857risk
                    第 三 章 未遂犯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
                                      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
                                      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三、競合:
           甲之行為成立侵入住宅罪、普通殺人未遂罪,競合數罪併罰從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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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7-24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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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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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用來區分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的重大無知,又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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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4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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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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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jd大大的最後掙扎,忍不住讓人想1一窺究竟,合先敘明。
表情  曾有人對個人說,想整理1套易於背誦、方便理解的刑法題解,無異緣木求魚。但基於個人無謂的堅持,近來個人1直致力於刑法的公式性題解,以方便自己解題及背誦。不過尚未登堂,遑論入室。僅提供二題題解,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不過這二題字數仍然太多) 

甲擬殺A,某日深夜持槍侵針A宅,見A似熟睡中,乃朝A之頭部發射一槍後逃逸,惟A 適於甲開槍前一刻鐘心臟病突發死亡。試問甲應負何刑責?
(一)甲侵入A宅之行為成立侵入住居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1.客觀上甲侵入A宅之行為,顯然侵害了A的家宅安寧權或隱私權之法益,從而該當於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上甲亦對其行為與法益侵害結果具有認知及意欲,具備本罪之故意。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朝A之頭部發射一槍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
1.本案題例之中,雖甲有開槍之行為,且A亦有死亡結果發生,然因該等死亡結果係由於心臟病突發所致,亦即,行為與結果間顯然缺乏條件理論之因果關係或相當因果關係,從而,普通殺人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並不該當,而無法構成既遂犯罪,合先敘明。
2.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因此本題甲朝業已死亡之A,頭部發射一槍之行為,可否論以不能未遂,此點涉及刑法第二十六條不能未遂下,不同學說下認定標準之差異,謹將該等學說說明如下:
1)印象理論:
行為人主觀上若有犯意且已著手,即已進入未遂,至於結果如何,則在所不論。
‚本題甲持槍殺A,主觀上已有殺人惡性,僅因A業已死亡,為障礙未遂,故而乙應成立殺人未遂犯。
2)重大無知說:
此說認為危險之有無,並不在客觀事實,而在行為人主觀犯意有無出現與法敵對之想法,且一般人俱認其具法秩序之威脅性者。如非重大無知,應論以普通未遂犯,如無,則為不能未遂不罰。
本題甲持槍殺A,主觀具有惡性,客觀上A業已死亡,係客體不能,依「重大無知說」,其犯意引發一般人危懼感,非重大無知,係有危險,為障礙未遂,故而甲應成立殺人未遂犯。
3)具體危險說:
主觀上具有犯意,客觀上依一般人觀察,如具高度危險但未實現者,為障礙未遂,但如感覺無具體危險且未實現者,為不能未遂。
 本題甲持槍殺A之行為,應一般人觀察,應具高度危險性,僅因A業已死亡,為障礙未遂,故而乙應成立殺人未遂犯。
3.
實務見解:新刑法修正後之實務見解,係採「重大無知說」、「具體危險說」之擇一使用或同時適用,是故甲仍應論以成立普通殺人未遂罪。
(三)綜上所述,本題中甲分別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普通殺人未遂罪,兩罪間因係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故應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甲深夜酗酒開車,撞傷機車騎士,甲明知有人受傷,卻仍加速離去。警方隨後攔截,酒精檢測結果,發現甲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問:甲成立何罪?
()甲酗酒開車的行為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
1.客觀上:甲係服用酒類,經酒測後認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甲對於服用酒類而不能安全駕駛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駕駛,具備本罪之故意,有主觀不法。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甲撞傷機車騎士的行為成立過失傷害罪(刑法第二八四條)
1.客觀上:機車騎士的受傷結果與甲的駕車行為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甲對於酗酒開車行為可能發生車禍傷及他人,應有其主觀預見可能性,成立過失。甲別無其他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明知有人受傷仍加速離去的行為成立肇事逃逸罪(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
1.客觀上: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機車騎士受傷而逃逸,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甲明知其酒駕肇事致人受傷,仍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具備本罪故意,有主觀不法。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甲明知有人受傷仍加速離去的行為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刑法§第二九四條第一項)
1.客觀上:對於無自助力之人,甲對於受傷騎士依法令有保護義務,其不為救助加速逃逸之行為,具有本罪之客觀不法
2.主觀上,甲認識到其撞傷騎士,仍決意離去,亦具備遺棄故意。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競合:甲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最、違背義務遺棄罪,以如前述;其中,肇事逃逸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依目前實務見解,屬法條競合中的特別關係,僅論以肇事逃逸罪,在與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

PS:
重大無知論、具體危險論,目前實務見解參見http://www.paochen.com.tw/web...artic65.aspx

個人戮力的公式性題解,以考古題及一般考題為主。

但如果是版大的武林高手、蟠龍花瓶,又加1堆的暗器、輕功,飛簷走壁。個人是萬萬不敢嘗試的。2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7-24 15:0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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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4 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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