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09-07-10 23:22 發表的:
甲男與乙女結婚,但未舉行公開儀式,僅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期間生下丙子。數年後因甲、乙感情不睦,甲在外和有夫之婦某丁同居,並生下一子戊,甲均有撫育戊之行為。數年後甲死亡,遺有現金新台幣200萬。試問應由何人繼承?應繼分如何?
想法:
(一)甲和乙結婚無效(不符合982)所以乙非甲之配偶,所以沒繼承權
但丙可依1067II 為認領之請求而取得繼承權
這樣對嗎
本題甲乙結婚之效力為何,應視其結婚之時點為何,適用不同之規定。
舊法時代:依982條第二項規定,推定甲乙已結婚,於未經反證推翻前,其結婚是有效的,其所生丙子亦受婚生推定。
現行法:982條已改採登記主義,所以甲乙結婚雖未舉行公開儀式,只要符合982條之要件及其他實質要件,其結婚有效。
所以,本題甲乙不論結婚之時點為何,乙均為甲之配偶,乙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
丙為甲之婚生子女,對甲之遺產亦有繼承權。